2、“组合”的含义与定位
“组合”是一个很普通的语词,《辞海》的解释是“把几个部分组织成一体。”[43]对“组合”进行深入而系统的学理性阐释的是系统理论。现代系统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处于整体联系中的部分与孤立存在的部分之间有本质的不同,数个相对独立的事物如果按照某种方式相互联系而形成统一的整体(系统),就会产生出这些事物(部分)所没有的新性质。而系统的性质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系统元素的性质和功能的优劣;二是系统元素之间相互联系和配合的方式,即系统的结构。[44]系统理论被我国自然科学界的学者们强调,也对法学这样的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影响,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后期掀起了一股“法治系统工程”的研究热潮。[45]
学界关于不同法律功能组合的问题探讨不多。在法理学的研究中,对法律功能的研究主要采取宏观的、整体的做法,即将法律视为一个抽象的整体,从宏观层面简要地论述法律功能的实现;[46]或者在关于法律部门的分类中简单罗列部门法之间的划分。[47]而部门法的研究中涉及到不同法律功能组合的部分主要是论述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比如很多经济法教材在总论中都会用专门部分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及刑法等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民法学教材等亦复如是。[48]这类研究的共同特点是容易陷入调整对象的争议当中,反而忽略了彼此之间的联系;近期有学者开始针对具体问题强调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功能组合,但总体而言对法律功能组合的理论和模式论述尚不够系统。
我们认为,法律功能的组合是指把法律视作一个系统和整体,分析其中构成元素的各自功能,寻求相关的元素之间功能的组合以形成协同效应。依照标准的不同,系统内元素可以形成不同的集合,因此亦形成了不同的组合定位。一般而言,法律功能的组合包括三种含义:一是理念层面的法律功能组合,即按照不同的法理念作为标准形成理念形态的“法律群”,分析其中不同理念形态的法律之间的功能组合,这是法律功能组合的宏观形态;二是规范层面的功能组合,即按照不同的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等标准形成规范形态的“法律群”,分析其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功能组合,这是法律功能组合的中观形态;三是现实层面的功能组合,即针对具体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通过立法将体现不同理念和分属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组合,并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予以落实,属于法律功能组合的微观形态。法律功能组合的三个层次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应当包含这三个不同的层次,在理念层面须重点考察两法的理念组合;在规范层面须考察调整手段的组合;在现实层面须考察通过立法手段以及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系统,针对具体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实现两法的功能组合。
【作者简介】
冯辉(1983—),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本文将讨论的竞争法限定于国内竞争法,而基本不涉及国际竞争法。当然,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背景下,本土产业法与国际竞争法的冲突和协调问题同样非常重要。
参见李敬辉:《新时期中国产业政策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页16。
同注。
同注。
参见李敬辉:《新时期中国产业政策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页16。姜作培:“产业政策实施中的八大矛盾分析”,载《理论探讨》1997年第4期,页71。也有人认为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但本质上与通说差别不大。参见胡锐:《关于中国产业政策体系的研究》,武汉水利电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0年,页4。
同注。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英联邦秘书处:《世界贸易体系商务指南》,转引自黄建伟:《经济全球化中的竞争政策及对策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页1。
See Bernard Hoekman and Peter Holmes,Competition policy,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 WTO, the world economy, 1999.22,pp875-893. 转引自黄建伟:《经济全球化中的竞争政策及对策研究》,上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页1。
王先林:“产业政策法初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页112。
同注。
王健:“产业政策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页118。
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页115。
王晓晔,陶正华:“WTO的竞争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兼论制定
反垄断法的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页43。
同注。
吕忠梅:“产业结构调节法初探”,载《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页5。
王斐民:“论产业政策法和竞争法在转型中国的冲突和协调”,载史际春,袁达松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005)》第六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页49。
李步云:“政策与法律”,载李步云:《走向法治》,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页303。
邱本:“论市场竞争法的基础”,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页9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页260。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pp130.
同注。
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页163。
同注。
王晓晔:“竞争政策优先:欧共体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载《国际贸易》2001年第10期,页78。
Ehud Guttel, Alon Harel, Matching probabilities: the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of repeated behavior,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ume 72, fall 2005, number 4, pp1197-1236.
周其仁教授明确指出了对于这种渐进式改革的担忧。他用“渐而不进”来指称这种情况,与本文所称的“陷阱”相似。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页74。
黄仁宇建构了这一框架并用它解释明代以后的中国史。这种内向而非竞争的民族性格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段影响到了中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页177。
同注,页30。
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载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158。
史际春,陈岳琴:“论从市民社会和民商法到经济国家和经济法的时代跨越”,载史际春:《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28。
同注。
同注,页162。
史际春:“法的部门划分与法治一般——从行政审判遭遇尴尬谈起”,载史际春,袁达松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005)》,第六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页318。
同注,页168。
邓峰:“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与社会本位”,载史际春,邓峰:《经济法学评论(2003)》,第四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页12。
同注。
同注,页11。
单飞跃:“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载《法学》2004年第5期,页13。
参见《中国百科大辞典》,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页192。
付子堂:“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功能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页18。
同注。
李力:“论法律的功能”,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页92。
参见《辞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页3288。
苗东升:《系统科学辩证法》,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页40。
吴世宦:《法治系统工程学》,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页2。
参见李力:“论法律的功能”,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页92;付子堂,胡仁智:“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页9,等等。
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80。
比如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39以下;杨紫烜:《经济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43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