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形态与政府动力学
——《社会契约论》中的自我与社会
张国旺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卢梭政法思想的核心文本,但其实质涵义却一直晦暗不明。我们要极力避免把它看作卢梭用怨恨之笔写下的“乌托邦”之书,宣称它的理想主义意味着对现实国家与政府的颠覆和革命,或者把它当成一曲浪漫主义式的对城邦政治生活的追慕。尽管这些的确是其中的要素,但只有在关照其整体的问题意识和思想体系时,诸要素的真正涵义才会得到理解。事实上,在将现代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传统打断之后,卢梭并没有抛开自然背后睿智而仁慈的上帝;其政府学说对传统政体问题的取代恰恰使得现代人民政治呼之欲出;这些都与他对社会实在与个体自我所做的多重理解紧密相关。
【关键词】劳动;社会意见;自我的分裂;公意;人民政治
【全文】
一、阿尔都塞的诘难
针对《社会契约论》在后世的遭遇,马斯特(Masters)曾不无抱怨地写道,在西方政治思想传统里,它是最为频繁地被阅读的书,但也是最经常遭到误读的书。在他看来,这主要是因为在卢梭的政治理论中寻求实践性运用的确非常诱人。{1}与此相关,当诸多思想家不满于卢梭所提供的政治理论框架,甚至极力讨伐的时候,为什么总是逃不出卢梭所划定的问题域。当然,这涉及《社会契约论》甚至是卢梭的整体思想是否具有统一性。值得注意的是,思想倾向极为鲜明的阿尔都塞认为这里恰恰蕴含着原初意义上的丰富性,而不是简单的不一致。
在《政治与历史》一书中,阿尔都塞对《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做出了精湛而扎实的解读。在他看来,这本书的理论根基贯穿着一条由三对差异(discrepancy)构成的线索,即单独的个体与整体人民、全部性让渡与有利性交换、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而且它们之间逐步推进的关联构成了一条理论链条。在很大程度上,这三对差异所充分呈现的是社会契约本身内在的三重困难。{2}首先,所谓契约的本义应当是先有对等的两个立约方,而后才有契约,但在卢梭的阐述里却是作为个体的一方与作为人民整体的一方构造出契约,这个整体人民并非是先在的,反而是由契约行为本身所造就出来的,因此阿尔都塞认为这里包含着一个重大困难:作为立约方的个体如何通过契约行为生产出契约的另一方,或者说这是何种意义上的契约。其次,卢梭之所以能够用这个“虚假契约”完成一般契约的功能,从而呈现社会契约的最初样态,是因为他将契约行为赋予了某种根本的动力,即当个体做出整体性让渡时并非真的像字面看来那样一无所获,而是达成了一种真正有利的交换。这正是阿尔都塞所展现的第二重困难:既然个体做出的是一种整体性让渡,那么他在什么意义上能够获得某种更大的收获。第三,如果我们承认对立约的个体而言,这个性质模糊的契约的动力是自爱意义上的利益的话,那么整体性让渡和更大的收获这一对比的背后所隐含的便是“利益”本身的某种变化。由此,阿尔都塞断定,“那种导致整体性让渡的利益与那种将让渡实现为一种有利交换的利益并不是同一种利益”{3},而这种利益本身的变异构成了第三重困难,也就是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张力。如果我们注意到卢梭本人对社会契约内在悖论的明确提示,我们就会更容易明白阿尔都塞的层层推进并非是空洞的咬文嚼字。{4}可以说,在这三层推进中,第一层困难所展现的是契约的合法性问题,不过它不是代议民主层面的政治合法性,而是涉及政治体或政治社会本身的合法性,而且由于卢梭不承认传统的自然法,这一紧张就变得更为凸显了;后两层困难则表达了契约的动力问题,也就是如何理解自爱意义上的利益,这是对合法性做出的更为经验性的展现。这也正应和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为自己所设定的任务:“我试图将权利所允许的与利益所要求的永久地结合起来,让正义与功利不至彼此分离”。
但是,细心的读者难免会发现,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意涵在卢梭那里并不是自明的,它们和公意(general will)、法等范畴一样难以理解。阿尔都塞的一段话非常能够传达这里的复杂和微妙:
它们都与这样一种实在(reality)相冲突:即社会团体(group)的利益。就像普遍利益是一个虚构,其性质只有在它与另一种普遍利益相分离的时候才是可见的,这另一种普遍利益就是卢梭所谓的属于人类团体的特殊利益。而那种独立个体纯粹的特殊利益也是一个虚构,其性质只有在它将另一种特殊利益包含于自身之中的时候才是可见的,这种特殊利益也是卢梭所谓的属于人类团体的特殊利益。{5}
这样看来,在阿尔都塞的理解里,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甚至是特殊意志与公意的关键环节恰恰是那种隐而不显的社会团体,而且这里的社会团体包括阶级、等级、传统共同体等多种形态。另一方面,正是特殊与普遍的模糊性以及社会团体的多样性使得康德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以及阿尔都塞的解读成为可能,差别只不过是康德主义者仅仅强调个体的纯粹利益,黑格尔主义者更强调整体(all)的利益,而阿尔都塞最终选择了社会本身的意识形态进路。他明确的理论立场,使我们能够明白他如何将社会团体的这种处境延伸到实践层面,而必然的效果就是国家对社会团体的压制和清除{6}。但尽管如此,他却再次使得我们注意到一个根本问题:纯粹的个体利益和普遍利益为何不能就其自身而确认自身,反而必须通过与社会团体利益的区分获得界定和具体内容,它们各自的附着点又在哪里。更为重要的是,考虑到卢梭《社会契约论》后三卷对政治法和政府形式进行论述时,曾极力强调政府本身必须创造并维持自身的特殊利益,这个根本问题就不仅仅与前文的社会契约难题密切相关,或者构成了处理这一难题的线索,而且它还为理解政府如何担当社会体的灵魂这一问题奠定了动力学机制。
二、自然权利、劳动与绝对主体
在进入上文提到的根本问题和社会契约的具体细节之前,有必要对卢梭关于自然状态与政治社会的思想做一个实质性的说明,因为,以自然状态作为起点来建构政治社会是霍布斯、洛克与卢梭都共同分享的现代自然法传统的产物,而且,正是在卢梭这里,自然权利理论完全变成了社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进而凸现卢梭所做工作的革命性特征。
在《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以下简称《论文二》)中,卢梭曾对霍布斯与洛克的自然状态学说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霍布斯的论述最为人所熟知,他用竞争、猜忌和荣誉来描述自然状态,称其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7}卢梭的批评集中在最核心的一点,他认为竞争、猜忌和荣誉这些因素是人在一般的社会中才获得的特征,它们的本质是虚荣和骄傲,也即是社会意见和习俗,因此,霍布斯不过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个更为极端和糟糕的意见性社会状态。{8}不过,卢梭的批驳并不仅仅是出于对原初自然状态的不同理解,而更重要的是他已经看到,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在根本上决定霍布斯对何为政治社会这一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