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我国现行宪政体制
从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宪政体制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相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他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我国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检察制度与西方检察制度的根本区别由此而来。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既不隶属行政权,又不隶属审判权,检察机关行使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尤其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行为合法性依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在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宪法确立的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看,二者是平等的。检察机关并没有凌驾于法院之上的地位和权力,在诉讼中也不存在检察机关最终否定法院裁判的权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于平行机构之间的防错机制。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既是公诉人,又是审判监督者,它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该法第1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三)符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长期指导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曾系统阐述了该原则[14]。这一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要求我们的刑事司法工作要做到客观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法网,也不使一个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忠实于法律制度,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刑事诉讼始终坚持的方针。即使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一经发现有错误,不论是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也不论是对原被告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加以纠正,从而使无辜者得到平反昭雪,轻纵的罪犯受到应得的惩罚,这就从法律上有力地保证这一方针的实现。”[15]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领域坚持这项原则,就是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漏不错”、“不枉不纵”。以事实为根据要求检察官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尊重客观事实,按照客观世界本来面目认识世界。进行监督活动必须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法律监督问题的根本依据,而不能以主观想像、推测或无实据的议论作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检察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不能违法行事,更不能背离法律规定另立标准。只要既以事实为根据,又以法律为准绳,并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才能准确地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才能有力地惩罚犯罪,有效地保护无辜,切实履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