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刑事裁判是对被告人的生命、自由、权利和财产的处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处分不当,就会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造成侵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作为一种特殊救济手段,无疑具有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诉讼价值。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兼具保障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的功能,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监督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监督,只要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均可启动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律监督时,就是把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保证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使无罪的人不受刑罚惩罚。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与防止冤枉无辜是密切联系、互不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不是相互排斥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如果只强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惩罚,而忽视了惩罚犯罪分子,显然是错误的。但是,如果只强调惩罚犯罪分子,而忽视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错误,这无疑会造成冤假错案,伤害无辜的公民,挫伤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因此,这二方面缺一不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审判工作偏离正轨。如果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确有错误,无论是属于放纵犯罪,还是冤枉无辜,人民检察院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启动监督程序,督促人民法院纠正错误。二是特别注重保护当事人有关权利。包括提出并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申请回避、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对未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提出上诉[8],以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等。这是为了使当事人通过充分行使此类权利,协助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防止在审判中出现主观性和片面性。人民检察院一旦发现审判活动有侵犯或忽视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况,应当立即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法院及时改正,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地打击犯罪,及时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公平和正义是诉讼的生命和灵魂,是人类诉讼活动的永恒追求。刑事判决、裁定作为国家处理刑事案件的结果理应符合公正理念。然而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刑事裁判存在冤错却是不争的事实”。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功能同时也是其设置的动因之一,就是纠正冤错,恢复真实,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普通刑事程序的必要补充,其重要性就在于它是以特殊的监督手段确保法院裁判公正,是实现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从现状看,在我国,司法腐败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抑制,甚至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司法腐败作为社会权力腐败的一部分,其愈演愈烈之势已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腐败几乎已经扩散到每一个司法机关,渗透到每一个司法环节,成为司法机关久治不愈的顽症和恶性肿瘤[9]。司法不廉洁、不公正的危害后果是,任何一项在抽象意义上代表着社会文明的改革举措,都可能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被职业操守败坏的司法人员异化为权钱交易或者玩忽职守的托词,走向制度预期的反面,也因而难以取得公众的共鸣[10]。所以,为了遏制司法腐败,就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时便显现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刑事审判方面,检察机关不但可以纠正审判机关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以及轻罪重判等在实体方面的错误,而且还可以对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是否遵循诉讼程序依法审判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行使其在刑事司法中的审判监督职权,才得以及时纠正审判程序中的违反行为,从而实现和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