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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正当性再证成

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正当性再证成


黄通荣


【摘要】受西方现代法治之“权力分立”、“司法独立”及“禁止双重追诉”等理念影响,有学者对我国现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制度提出正当性质疑。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对抗制庭审模式下,检察机关的控诉方地位与对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者身份存在矛盾与冲突;检察机关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与终局性;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如此观点既有其合理性,亦有可商榷之处。在探讨我国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对质疑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正当性的观点作出积极回应。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正当性;检察机关
【全文】
  

  一、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监督的字面含义是指“察看并督促”[1]。监督就是一个人对他人的行为进行察看、督促。之所以要设置监督权,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的产生和纠正不法行为。因为在国家产生以后,国家的权力被部分人行使,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有必要设置监督机构,对权力的行使过程实行监督,此乃监督产生的最初用意。由此可见,监督权的设置是基于对人性的不信任而产生的,正因为对人性的不信任,才会产生对其行为进行监督的想法。监督权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各不相同,通常表现为立法机关对政府的质询权、不信任案和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调查等。监督权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有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无论哪种形式都体现出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不信任,怀疑被监督者有滥用权力的行为并予以纠正是履行监督权的目的。


  

  有学者曾经对法律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分类进行了阐述[2]。从法律监督的含义角度,法律监督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监督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有关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国家机关执法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则专指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分类,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可以分为刑事法律监督、民事法律监督、行政法律监督;从被监督对象的角度,可以分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诉讼环节的角度,可以分为对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各类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等。在此,本课题要研究和探讨的仅仅是限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拥有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权,是当前我国诉讼监督权配置的一种既存状态,同时也是历史发展的自然延续[3]。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专门法律监督,从而确保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活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是协助人民法院正确、及时作出裁判,惩罚犯罪,保护无辜,发现并纠正审判活动中的违法现象,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执行。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基本内涵包括:一是庭审活动是否合法;二是对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出庭检察人员如果发现审判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审判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判决、裁定正确性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在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按审判监督程序,即一种特殊的纠错救济程序来提出抗诉,对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4]。因此,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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