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多源而多元的台湾法:外来法的在地化

  

  如果以台湾社会作为论述上的主体,来看待过往的历史,将会看到什么呢?


  

  (三)重新设定以今之台湾为中心的观察坐标


  

  不管是出于学问上的趣味,或是政治性的动机,或者任何理由,研究者都可以设定自己的观察视角。本于科学性的学术上的要求,乃是任何人若从这个视角出发,都可以看到(证实)研究者所揭示的事实。


  

  如附图所示,笔者将以时间为纵轴,地域为横轴。并采取以现存共同体(community)的地理空间,来定义历史的作法,[11]在地域轴上以今之台湾共同体所在的地域(或称「台澎金马」)为中心,往上追溯在各个历史时间,台湾地域及其邻近的今之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西方等地域所存在的各种现象,特别是当中的法律现象,故直接称台湾共同体为「台湾法社会」,并探究其从史前开始,经各个重要历史时点或时段,直到「当今」的状况。在此视角底下,我们今天赖以生存的台湾这块土地上,曾经居住过具有不同文化血缘背景的人民,有原住民、华人(汉人)、日本人、西方人;曾经存在着多样而纷杂的法律文明,尤以华人法律传统、近代西方法律传统为强势;而或多或少、以明显或不易察觉的方式,形塑成当今的法社会。[12]


  

  透过将历史坐标的原点重新设定,希望能够揭露在政治势力「去台湾化」教育文化政策底下被边缘化、被掩盖的事实。这可说是「台湾中心化」,也可称「去中国中心化」,但绝不是「去中国化」,按如下所述,中国法是台湾法的一部份,很重要的一部份。


  

  二、外来的中国法在地化:台湾法的中国因素


  

  (一)传统中国法的传承与遗绪-以女性不得继承家产为例


  

  于今仍有不少年纪较长的台湾妇女,不认为女儿应该回娘家承受家产,且确有不少妇女甘愿或被迫以民法上抛弃继承的方式,舍弃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这个法律现象,正是自1630年代起,陆续从今之中国地域移入而定居于台湾的「第一批华人移民」,受传统中国法之影响所致(见附图上「中国法」这条线)。


  

  要从头说起,须先回到1630年代。当时在今中国福建一带的华人,虽之前已曾到台湾岛上与岛民互易或作为海上活动的停靠处,但自此一年代后,才因统治台湾本岛的荷兰人政权需要农业劳动力,而大量移居台湾岛上,并伴随地带入帝制中国的法律传统。其民间习惯,包括女儿因不成一房而无从分家产的习惯,原则上得到荷兰政权的尊重。[13]此一传统中国法,对华人移民而言是固有法,但对属于今所称「原住民族」(系指在今之主流民族,亦即汉族,移入之前已定居该地的民族)者,亦即当时的台湾社会构成员而言,那是外来法。


  

  华人所建的郑氏王国于1661年移入台湾,来年取代荷兰政权的统治地位,使传统中国的法政体制也开始施行于岛上。接着,因领有中原地域而可视为中国政权之满族人所建的清朝,自1683年起统治台湾长达两百一十二年,其在台湾持续施行帝制中国法,台湾的官府制定法和官衙运作模式几乎都与中国内地相同。[14]而在台华人移民,也携入其移出地(今中国福建广东)的习惯,包括家产不传女性;不过,其仍因应在台湾进行开垦或移民社会之需,发展出具地方特色的民间习惯。[15]同时原住民族中的平埔族,逐渐接纳原属外来法的华人法律传统,以致固有的家产传女系后代的习惯,已被华人传男系子孙的习惯所取代。


  

  日本自1895年起统治台湾五十年,使得在台湾的华人不再适用中国法,其保有多少华人法律传统,相当程度取决于统治台湾的日本政府的法律政策。故原本外来的清代中国法,因另一外来的日本政权的出现,被迫迁就台湾在日治时期的发展而在地化,后揭「二胎房贷」即是一例,这也导致如后所述1945年之后中国法再降临台湾时,台湾与中国之间已有一段差距。按日本殖民主义者虽在许多方面都改行近代西方式法制,但对于日治后不久即开始自称「台湾人」的在台华人以及平埔族的亲属继承事项,一直是准据台湾人习惯来处理。日治时期的国家法,虽后来不采「房」的观念,但实质上仍维持女子不得继承家产的规范。[16]1945年日治结束,中华民国法制开始施行于台湾,[17]其民法认为性别不得影响对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女儿自此得依国家法之规定继承家产,然而至少已存在数百年的华人排斥女儿继承的法律观念,非短时间内即能改变。


  

  同样的,原住民族的固有法,也不会在数十年间即完全消逝,其仍存在于当今的台湾社会。最近发生的某邹族头目依其固有习惯,认定某蜂窝属于族人拥有而夺回,却遭法院判处有罪之例,显示邹族习惯规范犹存。按平埔族以外的原住民族,在日本治台之前,一直处于自治状态,未受外来法的干扰(见附图「原住民法」这条线)。外来的日本政府虽征服这些原住民族,但原则上还是参照其习惯来处理其法律生活关系;当1945年台湾改由来自中国的政府统治之后,才与在台华人同样适用一套几乎不曾考虑原住民固有习惯的法制。[18]不过,此情形迄今也仅60年而已,国家法尚不足以完全颠覆原住民族固有法律观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