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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源而多元的台湾法:外来法的在地化

多源而多元的台湾法:外来法的在地化


王泰升


【关键词】台湾法;外来法
【全文】
  

  一、从台湾主体观出发


  

  (一)从今之总统府的「日」字建筑说起


  

  当一般人从高空或从邻近的高楼,来看现今的总统府,可发现整栋建筑物呈现一个「日」字,有别于过去印在钞票上、从地平面(从今之凯达格兰大道)所看到的威严模样。其实,建筑物本身并没有改变,所改变的,只是人们的视角。笔者曾经以高空下日字形总统府作为封面,表示一旦采取了以往被忽略的台湾人民观点,自然就可以看到某些少为人知、但原本就存在的日治时期法律改革。[1]


  

  在此,亦以这栋由外来的日本殖民者所建的台湾总督府,于今犹以具有西方建筑色彩之姿而矗立着的总统府,作为一个起头。观察台湾以其夹处大洋与大陆之间,在海权与陆权的权力角逐下,如何成为法律的大熔炉,经由多个外来法的在地化,形塑出当今具有多元内涵的台湾法。而当韩国人将同样有日字形、同样有威严状的原朝鲜总督府,予以拆除重建时,正好让我们有机会省思如何面对「外来」的遗留,按有形的建筑易拆,无形的文化观念才是真正的挑战。


  

  (二)看不见「台湾」的法学教育


  

  台湾在地的法律人,对于台湾法的由来及其法社会实况,一直是相当陌生的。当今在台湾念法律的莘莘学子,多数人所知者,仅是中华民国法制,以及「西方先进国家」的法学理论或法制。按长期以来,台湾整个法学教育并不以台湾的人、事、地、物,作为主要的关怀对象,虽然教的人、学的人都住在台湾,将来要发挥所学的地方也是台湾。正是这样的视角,决定了法学知识的图像。


  

  此一视角,由来于1945年二次大战后由当时的中国政府(国民党政府)军事接管台湾,开始在台湾施行民国时代中国(1912-1949)的法制。按战后在台湾大学所开办的法律系,虽接收日治时期台北帝大文政学部政学科法学藏书,但讲述的对象改为当时的中国法,亦即中华民国法制,且开办初期多数教授系来自中国大陆,其带进民国时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传统。[2]其后不论是新设的如中兴法商学院,或以复校为名如政治大学、东吴大学等法律系,均是如此。


  

  在中华民国法制中,台湾仅是「中国三十五省之一」,即令有省单行法规亦不可违反中央法规,所以法律系学生只须研读属于中央法规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即可,不必关心作为「一省」的台湾。单就法规范本身而言,这些宪法、民刑事法律,是仿效自西方的法规范,所以,不论是为了追溯某项法规范的由来,或为了了解某项法规范的内涵,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找出作为「母带」的西方法规范及其法学理论。此一思考路径,忽略了将适用这些宪法和民刑事法律的台湾社会,与该「母带」所由生的西方社会是否相同?仅仅在乎台湾的「子带」所发出的声音,与母带是否一致。


  

  仍有某些法学者,注意到法规范将适用的社会,但其所理解的是中国社会。最显著的例子是,1956年台大法律系王伯琦教授所发表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其认为若企求已全套采用西洋最新立法例的中华民国法典,在中国社会里能实际上被遵行,必须拉近现行西式法制与传统中国观念之间的距离。[3]这个观点,也影响了某些在台湾社会成长的年轻学子。[4]诚然台湾社会相当受到「中国固有文化」的影响(详见后述),但台湾亦有一段是属于外省族群的王伯琦教授所不知道、于书中不曾提及的西式法制与传统中国观念冲突与调适的经验:日本统治的五十年。


  

  在法学界,并非没人知道这段有别于中国的台湾经验,[5]只是「台湾」一词上不了学术界的台面。同时期亦在台大法律系任教、属于具有日治经验之本省族群的戴炎辉教授,1955年在《台湾省通志稿政事志司法篇》的首几页,就曾表示:中国于清末始变法,当时台湾已改由日本统治,日本变法比中国早三十年,日本「据台后,于台湾亦悉依新制」。[6]但这段话,或者说这项知识,几乎不曾出现在法律系教材上。[7]若再深入了解戴炎辉教授的学术历程,可知其所拥有非常珍贵的史料,即收录十九世纪北台湾清朝地方衙门审案记录的<淡新档案>,且其所著《清代台湾之乡治》在国内外学界声望甚高。然而,台大法律系学生虽必修其所授「中国法制史」,但课堂上很少听到与台湾有关者,[8]更少有人知道这本《清代台湾之乡治》。[9]戴教授在台大法律学研究所的教学活动,包括所指导的硕士论文,都是以唐律、清律等传统中国律典与制度思想之研究为重心,没有使用淡新档案的作品,也未见从事台湾清治时期乡庄制度之研究。[10]这不是教师个人讲授意愿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教育容不太下「台湾」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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