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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立法不作为违法

  

  四、结语


  

  立法义务、不作为状态及期限逾越,事实上是我们认定行政立法不作为的三个构成要件。三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其中,立法义务之产生是行政立法不作为得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在满足此一前提要件的基础上,才能进入到对立法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的判断。而只有在得出不作为状态客观上已经存在的判断之后,才应当进一步分析此状态是否已经逾越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在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时,才能最终认定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成立。


  

  行政立法权的迅速扩张业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合理调控行政立法权也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如何限制行政立法不作为可谓这一难题中的难题。然而,行政法应与行政权“如影相随”,不仅行政权之所到即为行政法之所至,而且行政权之所应到亦为行政法之所应至。行政立法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委托,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漏洞,阻碍了客观法秩序的形成,而且背离了宪法和法律的宗旨,破坏了公民的合理预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危害性显而易见。因此,化解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难题是现代行政法不容回避也不应回避的一项任务。深入解析行政立法不作为的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其目的是在纷繁复杂、性质各异的行政行为中准确识别行政立法不作为。而准确识别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最终目的正在于为成功化解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难题奠定基础。


【作者简介】
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尚海龙,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立法的可能性”是行政立法不作为构成的主观要件。但是,被赋予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均具有较高的级别,拥有充足的人力与物力资源完成立法任务。除非发生极其特殊的情况,“立法的可能性”这一问题一般来说并不存在。因此,本文对此要件略而不论。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8月2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1989年7月2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2002年3月11日修订。
以下有关行政立法义务的论述都涉及两类法律的结合问题,但为简便起见,不再专门针对第二类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Westhomke. Der Anspruch auf Rechtsverordnung und Satzun-gen. 1976:34ff.转引自盛子龙行政诉讼法上“请求法规命令制定之诉”初探//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当代公法新论(下).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2:198.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
1995年3月18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9年6月27日废止。)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正。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但此通知并非行政法规而系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生存权导出立法义务的论述参见: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9-114;周宗宪.立法不作为与违宪审查—以生存权的保障为对象//邱聪智、张昌邦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融整法学的经验与见证.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667-679.
法院判决中存在关于“时间的表述”不等于有“时间的要求”,如,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166号解释称:“……惟违警行为原非不应处罚,而违警罚法系在行宪前公布施行,行宪后为维护社会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机关乃未即修改,迄今行宪三十余年,情势已有变更,为加强人民身体自由之保障,违警罚法有关拘留、罚役由警察官署裁决之规定,应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为之,以符宪法八条第一项之本旨。”其中,“三十余年”并非“不作为”的时间条件,而是对《违警罚法》违宪之严重程度的说明。也就是说,此案涉及的是嗣后“作为”之违法,而非“不作为”之违法。
如,《行政处罚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据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如果未于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构成嗣后的行政作为之违法,而无需将怠于修订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认定为行政立法不作为。
在法国,对自始违法的行政立法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限是条例公布后的2个月,对嗣后违法的行政立法提起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上位法公布后的2个月。(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50.)。在德国,依据行政法院法第47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请求宣布行政立法无效的请求只能在法律颁布后的2年内提出。
在法国,因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导致法律丧失存在根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请求行政机关废除或者修改。行政机关拒绝该请求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2个月内以拒绝行为为标的提起撤销之诉。(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150.)。在德国,因事实情况的重大变迁导致法律需要修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时间上无期限限制”的立法不作为之诉(参见:“机场噪音案判决”.吴绮云,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集(八).台北:司法院,1999:372-411.)。我们认为,一方面,上述所谓的不作为之诉实质上仍然是作为之诉。另一方面,上述的诉讼请求相当于申请“行政程序重新进行”,这种申请也应当有时间限制。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1条规定:“申请必须在三个月内提出。该期限以相对人得知重新进行的理由之日起计算。”利害关系人要求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的目的是废止行政行为,此目的可以通过撤销之诉实现。(参见: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98.)
李建良教授认为,公民请求修改或者废止行政立法“容无提起给付诉讼之必要”而应当针对现存法律提起确认无效的诉讼。(参见:李建良.试论一般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律师杂志,2000(254) :41-42.)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2003年8月1日废止。
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批准发布,2007年9月1日废止。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
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
2006年2月28日,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公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
2011年4月20日国办发20号发布。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1995年4月25日国办发27号。
当时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02年1月1日废止)第15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此项规定存在混淆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问题,目前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已纠正。
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17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3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4年3月22日国发10号。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
2008年3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2006年6月13日国人部发55号发布。
应申请行政行为的最高时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最高时限,参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7条、《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37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19条、第34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30条等。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修订。
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5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2号公布,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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