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WTO的眼光看美国法院判决,我们的眼光是审视的。我们认为,不论是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还是国内法院,在一项法律裁决中,事情的来龙去脉应当说清楚,事实认定应当扎实,法律论证应当充分。这样的裁决,不仅能够解决争议,而且能够起到法律示范的作用,让读者理解法律的内涵,让大家看到这是一个“讲理”的地方。(2012年1月23日)
附件一:WTO上诉机构的条约解释
――以“双重救济案”为例
“双重救济案”是指中国诉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DS379)。本案中,中美双方就“双重救济”是否违反WTO规则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专家组作出了支持美方的裁决。随后中方上诉,美方则为专家组裁决辩护。最后,上诉机构全面推翻了专家组裁决。本案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上诉机构解释条约的一些思路,值得深入研究。
要想看清上诉机构裁决思路的来龙去脉,当然需要认真研究专家组裁决,因为上诉机构所做的事情,就是审查专家组对条约的解释是否正确。而专家组的裁决,也并非空穴来风,很多地方可以看到中美双方辩论的痕迹。因此,为了研究上诉机构解释条约的思路,我们有必要从头做起,依次考察中美双方以及专家组对条约的理解。
本案需要解释的WTO协议,集中在以下两个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9条第3款:反补贴税应以适当数额征收(countervailing duty shall be levied in the appropriate amount);第19条第4款: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认定存在的补贴数额(no countervailing duty shall be levied in excess of the amount of the subsidy found to exist)。此外,本案还涉及以下两个文件的理解:《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5款:不得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为相同情况的倾销或出口补贴提供补偿(no product shall be subject to both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compensate for the same situation of dumping r export subsidization);《东京回合补贴守则》第15条: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所造成的损害,只能征收反补贴税或者反倾销税。至于解释所使用的方法,则主要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两个条款:第三十一条“解释之通则”: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c)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四、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三十二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三十一条作解释而:(a)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b)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对于本案的一个关键词“双重救济”,涉及案件的“事实”,各方没有争议。中美双方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致认为,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对某种产品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有可能出现“双重救济”(double remedy)问题,原因在于: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可能会就反对补贴提供某种形式的救济,因此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的反倾销税,就可能导致两次抵消某种产品的补贴。计算倾销幅度是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而非市场经济方法,正常价值的基础是来自第三国的“替代”成本或价格,因为出口国的价格和生产成本受到了政府干预的扰乱,不能反映市场经济条件。因此,使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不仅反映了被调查企业在国内和出口市场的价格歧视(即倾销),而且反映了影响生产商生产成本的经济扰乱情况。给有关产品生产商提供的某项补贴,已经受到了反补贴调查,此时又属于被非市场经济倾销幅度计算所“抓住”的经济扰乱情况。换句话说,根据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出来的倾销幅度,通常高于其他方法计算的倾销幅度,因为出口价格是与市场决定的、未补贴的生产成本相比较的,而不是与生产商实际的、经补贴的(或者说是扰乱的)生产成本相比较的。这样,如果部分倾销幅度来自对出口产品的补贴,则根据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出来的反倾销税便是既补救了倾销又补救了补贴。从这个角度看,如果同时在这种产品上适用反补贴税,该补贴就可能被“抵消”了两次,即一次是通过反倾销税,另一次是通过反补贴税。
然而,如上所述,各方激烈争论的,是“双重救济”是否违反WTO协议,即《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那两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