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立法认可以后,商务部继续保持其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的一贯做法。在此背景下,1994年国会借制定《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清理美国贸易法时,再次认可了“乔治城钢铁案”判决和商务部现有做法。国会重新制定了反补贴法的很多内容,并作出了一些修改,使贸易法与国际协定相一致。但这些变化都没有实质性影响与本案相关的部分。伴随立法的行政行动声明(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SAA)还提及:“乔治城钢铁案”的判决限于一种合理的解释,即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
商务部并没有主张说国会不知道“乔治城钢铁案”或者商务部在1988年和1994年的做法,也没有说国会没有批准这种做法。事实上,如上所述,国会已经驳回了授权的提议。商务部的主张是:(1)我们所认定的获得立法认可的过去做法不能延伸到所有的非市场经济国家;(2)国会在2000年明确说反补贴法应适用于中国;(3)2010年未通过的立法主持商务部的立场。但CAFC认为,这些观点是没有说服力的。
商务部认为,“乔治城钢铁案”不能支持以下这种观点,即反补贴税不能适用于同时受制于非市场经济反倾销税的出口,因为“乔治城钢铁案”只在无法确定非市场经济补贴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乔治城钢铁案”本身并没有做这样的区分,并且商务部在2007年发布“乔治城钢铁案”纪要的时候也没有提到贸易法有这种区分。不管怎样,问题并不在于国会是否正确理解了法律当时的状况,而在于国会对法律状况的理解是什么。1988年和1994年的立法史表明,国会认为,根据“乔治城钢铁案”,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未作区分。不仅如此,1988年立法史表明,国会驳回了对发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区分的议案。
2000年立法史也没有表明国会准备改变以前的认可。2000年,国会通过一项拨款立法,“以扞卫美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商务部认为,这表明国会意在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作为发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然而,在2000年立法时,商务部仍然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不仅如此,尽管国会辩论时有人提到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但立法史并没有表明推翻这一长期做法的意图。相反,国会的意图是,只有在商务部认定中国不再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中国有市场导向产业的时候,才能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因此,与商务部一起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的美国贸易代表当时曾经说:当我们认定某一产业为市场导向或者中国不再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时候,反补贴法就适用了。商务部随后还拒绝将反补贴法适用于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匈牙利,并且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未作区分,声称根据“乔治城钢铁案”,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最后,商务部提到了未通过的《公平贸易货币改革法》(Currency Reform for Fair Trade Act)。众议院委员会报告称:在两项反补贴调查中,商务部决定不调查以下指控,即中国货币低估构成了补贴;本法表明,根本性低估货币能够构成补贴。然而,该法案从未在参议院表决,而且与未通过立法相关的说明对法律解释作用不大。这一建议被否决,恰恰不利于商务部的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的观点。
综上所述,CAFC认为,国会在1988年和1994年修改和重新制定贸易法时,采纳了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商务部尽管有权执行反补贴法和反倾销法,但不得违背国会意图。CAFC重申,就像在“乔治城钢铁案”判决中所说的那样,如果商务部认为法律应当改变,适当的方式就是寻求立法改变。
【作者简介】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
【注释】2008年9月8日,美国GPX国际轮胎公司和中国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 and Hebei Starbright Tire Co., Ltd),针对美国商务部发布的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new pneumatic off-the-road tires)反倾销和反补贴裁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提起诉讼;2009年9月18日,CIT作出判决。2010年11月29日,此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2011年12月19日,CAFC作出判决。
中国在WTO诉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DS379),涉及美国商务部发布的四个产品的裁定,其中包括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2008年12月9日,中国要求设立专家组;2010年10月22日,专家组作出裁决。2010年12月1日,中国提起上诉;2011年3月11日,上诉机构作出裁决。
United State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 and Hebei Starbright Tire Co., Ltd. v. United States. Consol. Court No. 08-00285. Slip Op. 09-103. September 18, 2009.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 and Hebei Starbright Tire Co., Ltd. v. United States. 2011-1107, -1108, -1109。
商务部执行CIT判决的报告:GPX International Tire Corporation and Hebei Starbright Tire Co., Ltd. v. United States. Consol. Court No. 08-00285. Slip Op. 09-103. September 18, 2009. Final Results of Redetermination Pursuant to Remand, 第2页。
CAFC判决,同前,第11页。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Countervailing Measures on Certain EC Products, para. 149.
US-Underwear (AB), pp. 14-15.
中方指出,美国商务部就承认在下列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双重救济:调查机关将已知补贴加入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中,或者调查机关从出口价格中扣减反补贴税。
美方的回答是,资料显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涉及了非市场经济问题,而最后没有被纳入新的协定,恰恰表明成员们不想限制这种情况。
专家组引用上诉机构裁决(US-Underwear,p.16 DSR 1997:I, at 11),认为第15条这种情况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指的“上下文”,而非第32条所指的“补充资料”。
关于第19条第4款,上诉机构认为,既然已经认定了双重救济不符合第19条第3款,就没有必要分析第19条第4款的问题了。
《争端解决谅解》第3条第2款。
CAFC判决,同前,第11页至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