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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WTO的眼光看美国法院判决

  

  附件二:CAFC关于法律禁止商务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论证[12]


  

  一、


  

  商务部的主要观点是:法律明确规定反补贴税“应予征收”,这就要求商务部在能够认定补贴的情况下征收反补贴税,即使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也是如此。CAFC不同意这个观点。法律的规定是:在一国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补贴,并且在国内损害的要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就应该征收反补贴税。CAFC认为,法律的规定并不清楚,并没有明确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问题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支付是否属于法律所指的补贴。在1984年的“乔治城钢铁案”(Georgetown Steel)中,CAFC曾经认定,法律并不要求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为针对这些产品的政府支付不属于法律所指的补贴。在那个案件中,CAFC认为,不能证明国会意在将此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反补贴法的目的是抵消不公平竞争的利益,而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种不公平竞争并不存在;即使将这种支付视为补贴,那么政府也是在作自我补贴。因此,CAFC支持了商务部的决定,即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CAFC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遵循“乔治城钢铁案”的理解。但商务部申辩说,“乔治城钢铁案”并非独立地解释了法律,而是在法院认为法律模糊的情况下对商务部解释所给予的“雪佛龙尊重”(Chevron deference)。商务部认为,一旦商务部改变了其解释,法院就应当尊重新的解释。但CAFC认为,即使“乔治城钢铁案”可以理解为依据“雪佛龙尊重”,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即使商务部对“乔治城钢铁案”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国会随后通过1988年和1994年修订和重新制订反补贴法,认可了商务部此前的解释,因此CAFC应当将法律解释为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


  

  二、


  

  立法认可是一项确定的原则。对于一项众所周知的司法判决或行政做法,如果国会重新制定立法时未作修改,则应当推定国会知道并采纳了对某项法律的司法或行政解释。即使立法史没有明确提及一项解释,最高法院也常常认为国会通过重新制定立法认可了法院和行政部门的解释。如果立法史表明国会的确知道一项解释,则是更强的认可假定。最高法院曾经在一个案件中说,如果国会想废除某项规定,则在立法史中应当有所体现。CAFC在一个案件中也认为,参议院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及了某个行政部门的做法,表明“默示采纳”了该部门的做法。


  

  一旦国会通过重新制定法律批准了一项法律解释,行政部门就不再有权改变这一解释。在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国会批准了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的立场,即对烟草没有管辖权,则FDA就不能改变这一解释。最高法院称,过去几十年,国会都是在这一背景下立法的,并且否决过授予FDA这一管辖权的法案,因此国会有关烟草的法案显然有效地认可了FDA长期以来的立场。在确认立法认可时,最高法院通过FDA在国会听证会上的作证和国会否决了授权的建议,强调了国会明确知道FDA的立场。同样,在另外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不允许在几个合理的解释中进行选择,因为国会在重新制定法规时,采纳了一项司法解释。


  

  在本案中,即使在1988年立法之前,已经有立法认可的重要理由。1983年,商务部就考虑过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1984年,商务部认定,反补贴法所指的补贴,无法在非市场经济国家中确定,因为补贴的概念,从定义上看,属于市场现象。1984年,商务部在国会听证会上表达了这一立场。在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国会对其他贸易法作了修改,但否决了有可能影响非市场经济进口的贸易救济的规定。立法会议提到,商务部认为反补贴法不能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因此,国会是非常清楚商务部立场的,并且在重新制定法律时否决了意在改变这一做法的修正案。


  

  在“乔治城钢铁案”中,商务部自己也认为立法史表明国会认可和默许了商务部的解释。商务部称,非常清楚的是,国会考虑了商务部的解释而没有采取步骤修改或废除,而国会的默许是一项很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这种解释正是国会的原意。CAFC说,尽管其在“乔治城钢铁案”中的判决没有明确采纳商务部的认可论,但是认为国会近期关于非市场经济出口问题的行动,在立法或立法史中没有表明国会的意图是应当适用反补贴法。


  

  不论国会在1984年的行动是否可以视为立法认可,其在1988年和1994年的行动则明确了。1988年,国会通过了《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尽管该法案遭到了否决,但立法史却是相关的,因为它明确被纳入修改并通过的法案之中。众议院法案曾试图用一项规定取代“乔治城钢铁案”的解释,即规定在行政部门能够合理认定补贴数额的情况下,反补贴法可以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立法会议否决了这一规定,而是保留了现有法律,并且简单描述了“乔治城钢铁案”的解释:“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 修改并通过的法案对反补贴法作了若干修改,但没有提及众议院法案中的那项规定。因此。立法史表明,国会非常清楚“乔治城钢铁案”,并且其行动表明不希望改变现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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