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中华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客观要求,与协商民主制相匹配的法治强调法与社会的彼此融适,关注法律运作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在固守法律条文与社会效果之间,更为强调法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价值的common sense。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90年的革命和执政经验已经初步历练了比较适合中国国情的传统,超越了革命与改良的生死抉择,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不可逾越,也超越了人治与法条的宿命,正在构建面对日益复杂和多元社会结构的一种现代治理模式。[53]中国共产党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者。就经济法治而言,在现代社会中,无法用条文或法律解释方法穷尽复杂多元的社会现象,而高度依赖于协商式民主程序、主流价值观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法和政策执掌者以及公共管理机构等实施主体具备专业能力、科学分工、没有利益冲突,民众作为国家权力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暨执政者一方面按照社会化市场经济和全球化所要求的专业判断能力(business judgment ability),勤勉、忠信、合理地善用自己的受托权力,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行为必须纳入协商式民主和可问责(accountability)的法治轨道中去。
变革和社会发展是一个不断试错和调整的过程,治理国家不可能仅仅通过几句口号和宣布几个理想,任何政治人物都无法摆脱历史和文化传统的路径依赖。回首历史,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从洋务运动到抗战时工业内迁,从太平天国到解放战争,激烈的动荡在破坏社会秩序的同时,也断送了中华民族图新自强进程中不断试错和自我调整的机会。至新中国成立,社会秩序才逐渐安定下来,社会经济方能逐渐恢复,进入21世纪,中华民族更是开启了崛起的伟大进程。只有社会安康、经济繁荣,方能通过协商式民主引领民众形成平静、理性和客观的多元、开放和包容的心态:既能面对西方文明的成就,也能正视西方文明的缺点;既能批判中国传统与现实生活的消极冲突,也懂得继承、利用、发扬中国传统中的合理因素。事实上,随着血缘宗法关系的社会经济基础被摧毁,其束缚人的一面消退殆尽,儒释道等中国传统中蕴含着博大精深的政治智慧,同样可以贡献于中国的现代化和整个人类对未来社会的探索。主流价值观、协商式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还能保障民族国家在发展历程中,试错而不至于误入歧途,调整不必再矫枉过正。
谨以此文献给中国共产党诞辰90周年。
【作者简介】
史际春,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赵忠龙,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参见萧国亮:《公司随想》,载《读书》2011年第2期。
参见理查德·A-爱波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从蒋介石的所作所为,也不难发现,他仍是倚赖熟人关系,左支右绌、勉为其难地在维持政权及治理国家。
因此,每每流民大量出现,就成为社会崩坏、政权行将垮塌的征兆,改朝换代后的第一要务则是重建家、国。
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69页。
《唐律疏议·名例一》。
参见俞可平:《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载俞可平主编:《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版。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3页。
参见刘光华、赵忠龙:《转型期民间投资乡村公共物品的路径及其制度困局》,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See William C. Kirby, “China Unincorporated: Company Law and Business Enterprise in Twentieth-Century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Studies 54, no.1, 1995, an.43-63.
参见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12页。
参见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页。
参见史际春:《我国集体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1年,第20-21页。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2-103页。
参见注,第27页。
参见注,第28页。
参见赵忠龙:《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督导:以金融危机、房地产泡沫和积极财政政策为经验范本》,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2010年下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参见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吴叡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
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2页。
参见注,第21页。
转引自张慜:《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来龙去脉及其严重影响》,孙琬钟、李玉臻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四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老子·第五十七章》。
参见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3卷),廖德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7页。
参见赵忠龙:《论证券监管政策对法律文本的填补—基于配额制与ST制度的监管实效分析》,载《证券市场导报》2011年第4期。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1-204页。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See Henry Ridgely Horsey, “The Duty of Care Component of the Delawar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19 Del. J. Corp. L. 971.
See Wesley Newcomb Hohfeld: 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Edited by Walter Wheeler Cook, NewJersey: The Lawbook Exchange Itd.,2000, pp.35-64.
治理机制的概念广于治理结构,包括结构(structure,责权利的事前安排)、行为(behavior,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绩效(performance,事后的评价、奖励和责任追究)等。
参见注。
参见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93页。
参见马克斯·舍勒:《资本主义的未来》,罗悌伦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2-82页。
参见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3-239页。
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1-524页。
参见竹立家:《未来30年社会建设是中心》,载《人民论坛》2010年12月(下)。
孙中山:《三民主义》,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1页。
台湾中广新闻网“时事论坛”,1991年2月19日。
参见史际春、宋槿篱:《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曼瑟·奥尔森通过翔实的史料和论证阐明,这不过是一个天真的想法。参见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5页。
See Kent Greenfield, “Saving the World With Corporate Law?”, Boston College Law School Research Paper No.130, 2007. Available at thewebsite of SSRN, http://ssm.com/abstraci二978242, visited on June 4, 2011;张宇燕:《下一个命题是什么?》,载《读书》2011年第2期。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The Meclwrasm of Governa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145-170.
参见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高铦、王宏周、魏章玲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99-333页;Kent Greenfield, DanielJ.H. Greenwood, Erik S. Jaffe, “Should Corporations Have First Amendment Rights?”, Seattle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7 (Vol.30),pp.875-894.
See Gunther Teubner, Law as an Autopoietic System, edited by Zenon Bankowski,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3, p.126.
参见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对社会预测的一项探索》,高铦、王宏周、魏章玲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99-333页。
参见马勇:《超越革命与改良》,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36页。
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81-310页。
参见费孝通:《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载费孝通等:《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155页。
参见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95-438页。
参见李君如:《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2/4299310.html, 2011年6月5日访问。
See Ugo Mattei, Comparative Law and Economics,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7, p.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