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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

  

  中国的社会主义是在“一盘散沙”的政治经济形态基础之上通过革命建立的,现代化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将外在的商业规则移植于一个缺乏西方市民传统的农业社会。[47]这样的现代化是一个比自然演进更为艰难、痛苦的历程,不仅需要起码的内部稳定、秩序和外部和平,而且需要把各种主义拿来比较、争议再不断在实践中探索,成为稳定的主流价值观,进而形成某种传统。否则,因为没有认同或无法形成认同,法和法治都是无本之木。主流价值观是法治的道德基础和必要条件,在现代化过程中,缺失主流价值观的民族是没有基本主体意识的,民族国家也不能真正形成,从而迷失于全球化的民族之林,又逞论法治。中国的主流价值观应当包含三个层面或方面:


  

  其一,增强中华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感。费孝通先生言,中华民族作为一个自觉的民族实体,是近百年来在中国和西方列强的对抗中出现的。[48]事实上,这个过程还未完成。中华民族作为民族国家或国族(nation),清朝奠定了现在的版图,但是不存在统一、有效的统治,族群对立,只有乡土、族群认同而没有国家认同,民国的成立也未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情况。1949年建立了统一的国家政权,但是民族国家还只是形式上的,阶级斗争、贫穷落后造成的极端自卑自责,西方物质文明和话语的强势侵入,造就了一大批挟洋自重,必欲搞乱中国、搞垮这个民族国家为后快的人。造就中华民族国家或者说中国疆域范围内的团队精神,何其艰难。要形成对中华民族国家的强大认同和文化向心力,从根本上而不是表面上改变“一盘散沙”的局面,持之以恒地处理好少数民族(eth-nical group, ethnicity)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


  

  其二,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马克思认为民主政治是与市场经济相伴而来,在商品经济没有获得充分发展的时候,小农和小生产者处在对他人的人身依附之中且承受着超经济强制的时候,其交往不可能是自由和平等的,挣脱血缘宗法的桎梏不久、正走出“熟人社会”面对“陌生人社会”的中国人本质上何尝不是如此;民主政治所包含的自由和平等原则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有可能成为现实。[49]计划经济的实践表明,非市场经济不能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使社会焕发出生产力,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只有在市场获得充分发展,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换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时候,民主政治才得以真正实现。


  

  其三,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扬社会主义优越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按照经典的理解,要使劳动摆脱资本的奴役,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现劳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保留、利用资本,鉴于资本剥削、逐利的本性和市场机制固有的弊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由公有制和政府为主导。在市场化、全球化的新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要把民生和社会福利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缓和两极分化,追求共同富裕。这也符合中国传统的民本、仁政和王道的政治理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包括政治方面,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然而,实现民主的本质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尊重少数,并合乎社会进步的要求—并没有固定的形式。理想的民主模式,似乎是让每个社会成员自主表达意见,以选票集中多数意见,选出贤达人士,基于忠信的受托义务,理性地作出判断和科学的决策。与此对应的是法律形式主义,即相信制定详尽的法律条文或者通过一套法律就能获得正确的决定。[50]但这样的民主形式,只在原始部落时代才具有可操作性,受制于信息流通和社会成员实际参与的可能性,竞选式民主的过程和结果其实都是不民主的。其过程,就是对信息和舆论的操纵、金钱政治;其结果,则是少数统治多数,“流氓”或庸人当政。我们看到,在所谓民主国家,没有巨额金钱支持不可能被选,人民的参选率也普遍很低,民众的偏好千差万别,信息成本、信息不对称问题和社会分工所带来的复杂性,使得任何公共政治问题都难以通过部落或镇民民主的方式达成民主的集中。因此,现代社会可行的民主制一定是协商民主制,即精英民主制,[51]尤其在中国,众多社会成员刚刚摆脱血缘宗法及其观念约束,尚不能自立自强、负责任地参与公共生活,更是如此。在现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框架内,通过政治协商及不断扩大公众参与,探索协商式民主,在确保进步方向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民主的范围和程度,无疑是中华民族及其现代化的根本利害所在。协商式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包容性增长的内在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公民、政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等,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过程,使相关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重要诉求,从而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决策方案;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及利益多样化的现实,承认并接受利益主体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在于强调基于理性的协商,即客观、冷静、审慎地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其本质就是要充分体现并维护人民的重要诉求和根本利益。[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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