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作制组织如华西村及其兴办或控制的企业,对其成员或员工天然地不如私人企业对雇员那般严苛,其管理层和员工的收入如果确实较高,不啻在社会上树立一种标杆,对其他企业有正面影响和示范作用,可促使私营部门为延揽人才、保持竞争力乃至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地提高中低层雇员的收入。这对实现包容性增长是至关重要的一种基础性机制。
如果说在所谓早期工业社会阶段,政府只需界定产权和保护契约,经济就可能自发地成长壮大,[40]那么继凯恩斯和“罗斯福新政”之后,企业活力和经济繁荣的关键则在于政府提供制度类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没有政府,企业也就成了无头之蝇。[41]威廉姆森提出了以治理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在一个合同缔结之前是有效的,而在缔结后,在具有高度财产专属性合同的情况下,双边垄断就出现了,除非实现组织和公共管理,否则合同关系将可能完全听凭合同参与者的摆布。[42]丹尼尔·贝尔则认为,现代社会的问题是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愈来愈偏离,于是就不仅只是某个企业或个体的“社会责任”问题,而是社会组织的更大格局和社会目标的“正确性”问题了。[43]有关法人的学说,其自治与现实的方案,从萨维尼到基尔克,从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财产与控制权分离到“私人政府”(private government)等,理论的新颖价值总是要让位于法治实践中的规制模式(regulatory patterns )“发明”。法所面临的挑战或施加于法律之上的限制就是,发展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理论,能够关注到企业的内部,继而导向出一种不同于现状的更好的企业法人治理的法律发展。[44]企业固然是商业机构,但在后工业社会,其一端是经济化(在其中,组织的各个方面旨在实现生产和利润目标的工具);另一端是社会化(在其中,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得到社会保障),要将企业变成谋求安全、正义和尊重的场所,作为一种自治和为社会服务的工具。[45]而这也是现代社会的经济法治,特别是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后的经济法治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
所以说,如果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有制主导,是产生不出社会主义经济法治来的;而连西方在发展中也已摈弃了的“纯粹”私有制和“自由市场”,对中国是福是祸实不难判断。
不能再有意无意地将法治等同于法条了。中国的经济法治必须建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和公有制的主导,取决于社会中各种力量能否在博弈中达成这种共识,以及达成共识后在其基础上的良性互动。从一度的“无法无天”到法条、法人等形式崇拜,或许有其合理性,但种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藉此蔓延,甚至执意追求形式合法而不惜损害公平正义,大量不当、不诚信甚至荒唐的行为“依法”胜诉,刺痛了正义的良心,促使社会开始反思法和法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立法和政策的公众咨询、法律和政策实施的动员准备、循多数民意搁置或变通不合宜的法律、政府信息和司法裁判的公开、为寻求民意而召开各类听证会(而不是“依法”走过场,自始就未打算听取民意的听证会)、媒体与舆论参与各种公共事务的监督和问责、司法要能动、讲理并顾及社会公众的感受(不能再我行我素“依法”断案,哪管身后“洪水滔滔”),凡此种种,都意味着法治的真谛在社会和人民心中的萌发,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新中国正从幼稚少年步入人生的成熟阶段,真正迈开了通向法治的步伐。
五、主流价值观、协商式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
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历程屡经波折,除却无数复杂的偶然因素之外,根本原因之一还在于社会成员一直未能形成关于国家及其如何现代化的主流价值观。法治的建立不仅要靠执政党和政府。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法治社会必有强势的主流价值观,自立、自主、负责任、理性的社会成员在此基础上博弈和互动,形成秩序和善治。没有主流价值观,社会就无法对国体、政体、发展和治理形成共识,无法形成多数,或者多数不尊重少数,少数也不服从多数,甚至无论大事小事都看法迥异,形成社会的对立、对抗和分裂。“五四”运动的选择代表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方向,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的一个关键转折。但是矫枉难免过正,不过正,中国人民确实无法摆脱“吃人的礼教”枷锁,在新的起点上轻装前进。然而过正,助长了国人操之过急的浮躁心理,从“五四”到文革,忽视了改良、秩序与和谐在社会发展与进步中的作用。[46]社会从上到下,渴望一夕间摆脱贫穷落后,缺乏民族复兴需要长期艰苦努力的准备,不理解什么是法治,也缺乏法治传统形成所需要的耐心。理想过于宏伟,主张过于绝对,社会成员不能有序地参与和博弈,法治便与现实相距甚远。国民的民粹、激情和机会主义很容易受偏激口号和极端思潮的左右,一旦社会秩序失范,挑拨利用民粹便会演至极端。只有社会稳定,社会才能通过精英治理,对公众进行有益的宣教和督导,人民也比较容易以平滑的方式形成法治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