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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


史际春;赵忠龙


【摘要】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是170多年来中华民族自强不息追求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在这个宏大的历史进程中,农业民族、宗法社会的政治传统与现代工商社会的规则体系发生碰撞与交织,变法绝非空喊几句口号或制订法律,而在于立足国情形成中国自己的法治传统。包容性增长、改善民生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重要内涵。主流价值观是法治的道德基础和必要条件,中国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应包含中华民族国家文化认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扬社会主义优越性三个方面。法治以民主为根基,协商式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可行民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及其形成中的政治传统所蕴含的智慧,同样可以贡献于整个人类对未来社会的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治;工商社会;主流价值观;协商式民主
【全文】
  

  一、从小农家族到复杂社会


  

  在人类历史上,中国的小农家族曾经是最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长达将近两千年的历史上,中国以其人民的吃苦耐劳,在并不先进的生产力下造就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直到1892年才为美国所赶上。[1]家族作为经济组织,利用血缘、婚姻和宗法关系来维系成员的分工合作,国家统治也建立在此基础之上,实现了比较有效率的分工和资源配置。个体受限于身份,其功能、作用的发挥具有相互依赖性,从而使得人们乃至今天的中国人更为偏好“非正式规范”(infonnal nouns)。[2]在家庭或宗族中,个别成员不是与外来的陌生人谈生意、立契约,而是在亲疏不同的熟人之间建立关系,超出这个范围的活动,仍需借助于血缘、婚姻、宗法乃至地方、国家政权以谋求新的熟人关系。[3]为养活众多人口,在小块土地上精耕细作,需要耐心等待,同时期盼天时、地利、人和,过度的武力和商业都对农业生产不利,因而相较于周边游牧民族,中原农耕民族更擅长于建立长期稳固的政权。所谓“家天下”,不仅是“天下为家”,而且是“家为天下”,包括“家国同源”、“家国同构”和“家国同体”。国是家的放大,国、家采取同一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4]从血统到宗统再到君统,家庭和家族的组织模式被政治化,成为国家统治的模式。国家统治则被家族化,构成脉脉温情下的压抑和压迫。[5]历经血腥战争和休养生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行之有效的,唯有“德治”,诚若《唐律疏议》开宗明义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6]


  

  然而,社会成员间的身份和感情联系一旦代之以冷冰冰的商品或者利益交换,那么在群体外部缺乏基本公共道德的情况下,机会主义便大行其道。随着社会群体规模的扩大和群体外活动的普遍化,“德治”最终不免无奈地流于政治表态和道德做秀。由此,中国古代的“法制(治)”与真正的法和法治相去甚远。真正意义上的法和法治是:在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和博弈中形成(包括变更)、实现法律规则,任何人包括官员乃至最高首长在既定规则面前一律平等。法治的直接目的是规范个人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最终目标则是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权利。[7]而这样的法和法治,只能来源于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公民(或其推举的代表)的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认同和遵循。中国古代的“法”,乃帝王专政之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的“合法”外衣。


  

  “德治”流于形式与“律治”相结合,形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伦理规范,辽阔的疆域和众多人口使得“伦理治国”逐步发展为“文化的辐射圈”,[8]国家权力时而化身为律条、时而化身为道德、时而又化身为文化,在与地方性知识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即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渐发达的当下,国家权力所象征的法治也往往化身为现代话语体系的“德治”,与地方性知识发生碰撞与合作。[9]


  

  随着中国传统社会悄然间发生瓦解和重构,出现了两种不同经济力量的交织错节:一种是传统经济的力量;另一种则是外来经济的力量。比如作为现代企业主要组织形式的公司,其优点在于可以突破农业社会血缘婚姻宗法关系的范围,以业缘关系来实行分工和配置资源。从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简称《公司律》)到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2005年的修改)(简称《公司法》),都期冀公司(法人)、甚至迷信“独立法人”,能够在其平等逐利中打破旧的束缚,实现经济乃至社会的现代化。更有对立法或法条的崇拜,将其等同于法治,出了什么问题,社会上就会出现“赶快立一个某某法”的呼声。然而,契约、资本、信托、诚信等商业精神及现代法治传统的缺失,农业民族的“基因”未变,血缘宗法改头换面,中国仍是“关系”暨人情社会。须知公司的品格、举止取决于其背后的人,又殊不知“法”是可能被有权势的人任意地立改废和解释、运用的,这使得以西方非家族性大型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商业组织及其所需要的国民禀赋、社会结构和法治格局迄今未在华夏形成。[10]至此,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观点引发我们的深思:历史既是负担,也可能是财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都是这个民族的历史。[11]当然,知易行难,中国的前辈仁人对法的深刻观察和理解也不输毫厘:政治制度,必然得自根自生,纵使有些可以从国外移来,也必然先与其本国传统,有一番融合媾通,才能真实发生相当的作用,否则无生命的政治,无配合的制度,决然无法长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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