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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比较研究

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比较研究


宣增益


【关键词】国家间判决承认;执行;管辖权
【全文】
  

  美国一位教授曾指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赢得诉讼仅仅是走完整个程序的第一小步,等待他的还有更加复杂和漫长的工作。因为一方面胜诉方试图执行判决,另一方面败诉一方当事人又力图阻止判决的执行。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项判决又经常因为介入了两个或更多的法律体系而使得其执行更加困难。实践表明,在不同国家间的判决承认与执行过程中,不同的价值观,不同的法律文化,历史背景乃至不同的实体规则,不同的管辖权原则以及不同救济制度都是引起判决难以获得承认和执行的重要因素。[1]而管辖权问题则是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时的首要障碍。鉴此,本文将就有关主要国家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实行的管辖权标准加以阐述,试图寻求一种解决方法。


  

  一、司法管辖权与管辖权标准


  

  在一般意义上,“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或公共机关处理纠纷的一种权力。普通法系一般认为,管辖权不仅体现一种权力,而且还包括管辖权的形式、内容和送达传票的时间等。他们一般将管辖权分为对人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和准对物管辖权。与之相适应,依据不同的管辖权作出的判决就有对人判决、对物判决和准对物判决。针对不同的判决,设置不同的管辖权标准。而大陆法系国家和拉丁美洲国家则更习惯将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管辖权理解为“Competency”(职权或职能)。而“competency”在普通法系更多地用于属物管辖权。在大陆国家法律眼中,“competency”是一混合概念,既包含属人管辖权基础,也涵盖属物管辖权基础甚或包括刑事管辖权。在他们看来,“competency”是管辖权的一种手段或措施。所有法官都有管辖权,但并非都有审理特定事项的权限。因此competency只是法官行使其管辖权的一种职权。[2]即便是“管辖权”一词,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法律中,至少有4种理解:领土范围;权限的同义词;公共机构的权利;和从事司法的公共权能。其中最后一种意义的管辖权与我们通常的理解最为接近。[3]显然在拉美国家管辖权的概念要比普通法系的理解广泛得多。


  

  如前所述,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并非自然地在他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在所有国家法律制度中无不设置种种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从世界各国的国家间判决承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管辖权问题无疑是最先和最为重要的标准。这种所谓的管辖权标准就是说,承认国在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之前,必须审查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之所以要设置管辖权标准,主要是为了防止由于被告与法院地之间缺乏重要联系从而导致作出的判决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4]因此败诉方阻止判决执行的最好手段就是证明判决法院对他无管辖权。如果是肯定的,则判决在承认国是有效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该判决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判决承认和执行实际上构成了一种间接管辖权。


  

  国内和国际立法表明,国家间判决承认和执行法律制度的建设总是与管辖权制度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没有管辖权就谈不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判决在法院地以外获得承认或执行又是合格管辖权的结果。[5]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与判决承认或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或称外国判决管辖权,foreign judgment jurisdiction)在目的和基础上并非完全一致。首先,司法管辖权功能不仅是要确立本国法院对国际民事和商事案件的一种审理权,而且还要解决案件应由国内哪个或哪个地方法院管辖问题;而作为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管辖权标准的功能和政策目标主要关注判决国法院有无管辖权或者是否为“方便法院”,并不关心判决国国内司法管辖权问题。[6]其次,司法管辖权的政策目标则主要在于实现国家司法主权;而管辖权标准则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国确立管辖权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实现“一事不再理”这一一般原则。[7]


  

  然而,在管辖权标准上,由于各国在管辖权的理念、规则上都还存在很大差距使得管辖权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标准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


  

  二、管辖权标准的内容分析


  

  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管辖权标准到底应当规定哪些内容,不同的法系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它们在确定管辖权标准的内容上也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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