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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下)

  

  四、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因考察


  

  举证责任倒置是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相对称的概念,它们都是为了通过举证责任的配置达到查明案件真实、实现诉讼公平、追求诉讼效率与经济等诉讼价值。这里所要探讨的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具体原因促使立法者或司法者基于上述价值目标的考虑而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主要的因素而论,有以下因素会导致举证责任倒置:


  

  (一)证据距离


  

  证据距离是指在有可能负担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哪一方距离证据的源泉更近一些。比如说,一方主张另一方借款,主张借款方对借款事实的证据便更接近一点。为什么呢?因为他拥有借据。所以,主张借款的人应负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所得出的责任配置结论与证据距离的方法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相同的。这就是说,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中,通常自身也含有证据距离比较理论在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按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得出的结论却与证据距离理论相反。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受害人本来必须证明所受的损害与加害人释放的污染源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性公式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衡之以证据距离理论,对特定的污染源是否会引起特定的损害后果,被诉称的加害人通常比提起诉讼的受害人要更加了解,或者说更有条件与可能予以判定。类似的案件还有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诉讼、医疗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等等。由此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的许多原因都与证据距离有关。证据距离成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主要因素。距离证据近,就说明他更容易提供该证据。让更容易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不仅公平,而且还更加有效率,更加节省举证成本,举证不能的机率也大大减少。当然,证据距离近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原因,而且证据距离近也不是非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曾播出一个未成年女孩状告父亲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该女孩是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指认被告是其亲生父亲,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被告不予配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无法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血缘上的父女关系,原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了上诉[7]。在本案中,原告对其事实主张应负举证责任,这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作出的分配。因为尽管从证据距离来看,被告人距离证据更近一些,而且对该证据行使控制权。但是,如果每每出现这样的案件均要被告人举证,这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因而立法者对此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这种类型的案件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对举证责任的履行需要被告的配合,被告人不配合,原告无法完成举证。在这种情形下,被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对原告的举证行为予以合作,立法者又以另外一个标准对此进行了调整,这就是举证妨碍。凡出现了举证妨碍现象的,应由被告人就原告举证事项的相反事项负举证责任,这便构成了举证责任倒置。这时出现的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以证据距离为标准的,而是以诚信原则和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标准的。这在后面还要涉及,此略。总之,证据距离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个首要原因,但不是惟一原因,而且也不是必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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