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没有被清偿而又被免责的这一部分债权,继续有效[86],即债权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被消灭,但债务人已经被免除清偿的责任,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强制执行,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以债权人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免责制度仅仅对自然人作为破产债务人时,才有意义。而我国的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因此,在我国目前并不存在因破产免责而产生的自然之债。
给所有的自然之债列出详细的清单是不可能的,甚至在某些特别的场合,自然之债与赠与、不当得利的确也不好区分,尤其是在我国理论和判例没有充分认识和重视自然之债这一工具性概念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国的法律往往重视“非此即彼”的分明义务,却没有对类似自然之债这种在法律边缘上徘徊的“灰色地带”充分予以重视,例如,离婚后的相互抚养、照顾义务等,要么是法律义务,要么就没有义务。但是,在道德、社会义务与法律义务之间就不能有中间地带吗?意大利学者指出:社会道德义务不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这类义务完全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履行。无论是依据这些义务的起源,还是根据适用于这些义务的规范,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社会道德义务是独立于法律义务以外的义务。然而,当这类义务本身符合自然之债的本质特征---自动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时,国家法律承认这一履行产生的后果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自然之债理论的确是通向非法律规范---社会、道德规范的桥梁。通过对自然之债自动履行后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的承认,国家法律对纯属于社会行为规范范畴的准则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重视。正是以上述方式并且在上述范围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非法定义务占有了重要的地位。[87]日本学者也认为:当该债务存在不承认法律的强制性的特殊情况时,从反面来看,包含了由非法律规范调整的意旨。如果这样,将其统一地纳入自然之债的范畴中是非常自然的推理。特别是在社会关系中鼓吹诚信原则时,依诚信原则应允许自愿履行的法律义务存在,这不仅在立法论上,在解释论上也具有重要意义。[88]当然,从实证的角度看,自然之债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其清单也永远无法终结性地列举,只能随着社会和观念的变化由法官确定。
五、结论
我们对自然之债作了上述考察后,也许应作出一个概括性结论。但我觉得,由于各国学理和判例对自然之债的认识有较大的差别,又加之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作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结论确实不太容易。就如法国学者所言:自然债务处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中间地带,这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其性质的确定在很大程序上是一项哲学工作而不是技术性工作。[89]但是,我还是想给自然之债作如下的总结:
自然之债是经由诉讼不能实现的债,债务人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将激活其对债务人的强制效力,债务人一旦自动履行即不得请求返还。它具有下列属性:(1)自然债务的履行或者承诺履行不构成赠与,债务人仅是完成应付的义务;(2)自然之债在各国法或者判例中都有实证的存在,其发生具有多元化特点,但其结果是统一的,即不得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3)对自然之债的认定,与其说具有统一的理论基础,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灵活的工具,使他们能够在社会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之间找到平衡。
最后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之债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它描述和表达的是处在法定义务与社会、道德义务之间的一种“亚类义务”,用“自然”加“债”表明了这种义务的边缘性和跨域性特征。也许有人对于用“自然之债”这种表达来统领这些义务颇有微词,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概念能够更确切或者更适合表彰这一灰色地带呢?我们最好能够借助历史上形成的这种概念,赋予其较为确定的内涵,能够为我们的司法实践提供一种来规范处在法律与社会之间义务的便利工具。
【作者简介】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9-305页。
当然,关于人们是否可以约定没有“诉权”的债,许多人对此持肯定的意见,如[日]我妻荣:《新订债法总论》,王燚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韩]崔吉子:《教会奉献金与自然债务———韩国宗教赠与纠纷案评析》,载《法学》2004年第6期。但是,即使如此,也是现代法注重“意思自治”的结果,同罗马法意义上的“无诉权”有着性质上的区别。
[意]恺撒·米拉拜利:《自然之债》,载杨振山主编:《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1页。
参见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78、381页。
[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3-699页;《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49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23页、第407页。
前引,我妻荣书,第61页。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3月修订版,第8页。
林诚二:《债法总论新解》,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36页;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9页。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解研究》(2),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54页。
前引,巴里·尼古拉斯书,第54页。
[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19页。
前引,萨维尼书,第323-324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299页。
方新军:《自然债的起源》,载费安玲主编:《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9年10月。
[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0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0页。
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74-675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0-301页。
前引,巴里·尼古拉斯书,第206页。
前引,巴里·尼古拉斯书,第206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0-301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4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4-305页。
前引,方新军文。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19、304页。
前引,我妻荣书,第60页。
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1页。
参见前引,我妻荣书,第60页。
杨振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与我国的民商法》,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5期。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24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23页。
前引,周枏书,第841-842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92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95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95-696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1页;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5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1页。
此一解读,是在意大利留学并取得博士学位、目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任教的陈汉博士给我的书面含义。我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1页,第382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3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99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96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84页。
参见前引,我妻荣书,第64页。
参见前引,我妻荣书,第64-65页。
参见前引,我妻荣书,第65页。
参见前引,我妻荣书,第65页;前引,王卫国主编书,第321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125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24页。
前引,周枏书,第634页。
费安玲主编:《罗马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1页。
我们是否可以将这种引起义务发生的法律外的原因称为“次债因”或者“亚债因”,或许可以探讨。因为,正是这种原因使自然之债没有滑到不当得利一边从而与它区别开来。
参见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78、379、381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79-380页。
前引,我妻荣书,第63页。
前引,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19-23页;第209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98页。
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3页。
我国《
担保法》第
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
40条、第
41条。
《
民法通则》第
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302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107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5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91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86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126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120、139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119页。
前引,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20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6页。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4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120-123页。
前引,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20页。
前引,王泽鉴书,第124页。
前引,张俊浩主编书,第634页。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94页;前引,张俊浩主编书,第955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2-383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87页;《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49-950页。
金眉:《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载《法学》2010年第12期。
前引,金眉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47页。
李永军、王欣新、邹海林:《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
前引,恺撒·米拉拜利文,第380、386页。
前引,我妻荣书,第62-63页。
前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书,第6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