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上控“的信息机制而言,成本与收益的复杂,不仅使得自发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而且也决定了”有限理性“的统治者难以实施有效的调节。这种高昂的协调成本与激励成本的存在,导致了”上控“市场机制的彻底失效;要继续维系中央对于地方的信息获取与有效治理,就有必要寻求”市场“之外的替代机制。而科斯与威廉姆森等人的研究已表明,当市场的运作导致交易成本(协调与激励)过高时,人们往往会选择以”组织“(尤其是科层组织)来替代”市场“;通过科层组织的内部协调与内部激励来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确保治理结构的有效。
在这一语境中,我们发现,帝国统治者以”审转“替代”上控“的策略,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较之”上控“的市场机制而言,科层官僚体系内的主动复审,构成了一种组织内部的运作行为;它不仅将国家与小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协调与激励)完全地内在化,而且最大程度地发挥了科层组织的效率优势。对于各级官僚而言,案件是否需要接受上级复审,完全取决于案件性质的轻重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而不再需要具体地考察相关的成本与收益,从而降低官员处理复审案件的信息费用。此外,科层制对于官员职责的明确界定与分工,也使得上下级官员的协调成本可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48]
与此同时,”审转“的效率还体现在制度的适用范围方面。与”上控“的对象涵盖了所有的案件不同,”审转“的对象仅限于可能判处徒、流、死的重大刑事案件。考虑到传统司法复审的”政治“功能与”秩序“导向,这种选择性的设计无疑是有效率的。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失序往往发端于涉及”命盗“的重要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法定“复审,无疑减少了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信息的流失。而另一方面,这些重大的案件在全部州县审理案件中的比例总是相对少数的[49]尤其较之州县官的综合治理职能,更只是较小的一部分。[50]因此,尽管维持”审转“制度的直接成本依然高昂,但较之其服务的社会治理的总体目标,依然不失为一种基于整体效率的理性选择。
当然,”审转“的运作也离不开”激励“机制。只不过与”上控“依赖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激励不同,”审转“更多地强调官员的外在责任激励。从代理的三方结构出发,在传统审级中也存在着皇帝(委托方)通过知府等复审官(监督方)来监督州县官(代理方)的基本架构。而经济学的理论表明,监督方与代理方的利益并不等同于委托方,而必须依靠相应的激励机制,才能保证监督的实现。又由于传统审级体系与行政科层的高度同一,”审转“的激励机制也在最大程度上遵循了行政化的逻辑,试图通过上下级官员的严格连带责任来确保”下情上达“的实现。当然,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而之后的分析却将表明,这种高强度的责任激励在实践中可能诱发”反功能“的负面效果,最终导致制度设计的失败。
六、效率之外:合法性的追求
依据组织社会学的原理,在效率机制之外,外界”广为接受“的组织结构、社会规范与文化期待等”制度环境“[51]因素都可能影响到组织的形成与存在,而一旦违背公认的社会事实,就可能导致自身”合法性“的危机。组织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即不断接受与采纳那些具有”合法性“的组织形式与做法,以获取社会的认同,而并非仅仅考虑这种做法是否有效率。
帝制中国的”上控“与”审转“也可能是”制度环境“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永无休止的”上控“,还是层层复审的”审转“,无疑都是有悖效率的行为。但如果从合法性角度切入,我们会发现,这些看似不计成本的行为可能是有道理的。在帝制中国的政治架构中,真正的统治者(委托方)只是皇帝本人,尽管在理论上,”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皇帝的权威应当及于所有的子民,但在政治实际运作中,由于”基础权力“( infrastructure power)[52]的缺乏,往往无法实现对于基层的有效控制。因此,这就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强化底层官员与民众对于皇权的认同,以获得”政治治理“的”合法性“。
”上控“与”审转“即构成了这种”合法性“机制运作的重要场域。首先,对于基层官员来说,”一人政府“的制度设计决定了权力行使的广泛与缺少制约;而”上控“与”审转“的建构也就意味着,许多审断不公的案件可能受到中央权力的直接监督。同时,这种通过个案的监督又是具体而细致的,以至于微小的失误也可能带来极其严厉的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是对于正确判决的复审,也依然是有意义的,至少它构成了皇权或中央权力的”在场“,形成了对于基层官员的可能威慑;正是通过这一次次的具体权力运作,反复强化了州县官与各级监督官对于其自身权力来源的认同与效忠。[53]
更重要的,是对于底层民众的”合法性“认同的获取。依据现有的研究,由于帝制中国的权力仅仅延伸至州县一级,广大的乡村与底层民众,更多地是依靠”皇权与绅权“的共治来实现的。[54]这就使得底层的民众往往只知有”乡绅“不知有”官府“,或即便知道官府,也只是地方的”父母官“,却很难切身感知”皇权“的存在(所谓”天高皇帝远“)。但这并不意味着乡土社会对于皇权毫无期待,相反,由于缺乏权力制约,”乡绅“与”父母官“可能成为压迫性力量。这就使得底层的民众渴望更高的”青天“与”圣主“,能够”为民做主“,”伸张冤抑“,从而形成对于皇权与中央权力的”文化期待“;[55]而一旦这种”广为接受“的期待无法得到实现时,则必然将导致皇权自身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上控“与”审转“制度的建构,并不仅仅在于监督官员或是治理信息的获取,而构成了皇权对于底层民众的自我展示与权力运作,代表了中央权力的向下渗透与重塑皇权”合法性“的努力。正是通过这些具体的个案,帝制中国的皇权对于作为个体的臣民建立起了局部的支配性关系,使得最底层的民众也真实地感受到中央权威的存在。无论是”冤抑“的昭雪,还是官吏的罢黜,都是以直接可感知的形式昭示皇权的权威;也正是在反复的”诉冤“与”平反“的权力运作中,原本”模糊“的中央政权及其权力边界,不断地得到界定与重塑,并由此向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