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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

  

  (一)初任司法官资格要求较低


  

  1.专业知识要求低。我国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鉴于原《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要求较低的不足,2001年6月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的新《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学历起点,修订后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的学历起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教育体制来看,存在着大量非正规的高等教育,包括各种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教育,这种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素质是有益的,但其中的法律本科教育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缺乏整体法律素质的培养,仅仅是一种知识传授,因而培养出的毕业生与正规高等院校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在素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让他们进入司法系列,仍会降低司法官素质。“因为作为法官不仅仅在于掌握法律知识,而在于以公正、正义等思想为核心的法律习惯和法律理念的培养。”同时,让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进入司法官职业,也会降低司法官素质,因为拥有其他知识并不等于拥有法律知识,自学的法律知识和正规教育获得的法律知识有着重大区别,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求初任法官的最低学历为正规法律本科毕业。


  

  2.法律职业经验要求低。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新《法官法》增加了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但通常的作法是,大学毕业生直接被法院录用(司法考试实施后,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干上最多3年的书记员或者是助理法官,然后经法院同意、权力机关批准,就可以晋升为法官,甚至不到30岁就可以成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对于司法官这一特殊的职业来说,严重缺乏法律职业经历,这是造成我国法官办案能力差、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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