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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

  

  在美国,除在一些州担任治安法官之外,其他任何一级法官都要求必须获得J.D法学学位,然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一般要求有六年以上的律师从业经历。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上议院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州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的法官选任一般由首席行政长官授权司法部长或其副职进行。在总统提名时,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美国律师公会(ABA)的联邦司法委员会的15名成员所起的重要作用,该委员会对所有被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的素质进行评估,该委员会通常在6~8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然后对候选人进行“评级”,并将评级以下列方式表述的结果提交司法总长,WQ(非常合格)、Q(合格)、或者NQ(不合格),然后总统依据这些评级来决定正式提名者名单,被律师公会评为不合格者被提名的机会非常小,律师公会的委员一般不愿意推荐没有出庭经验的律师,他们通常还会坚持候选人有12~15年扎实的法律实践经验。此外,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意见对总统提名也有一定影响。[1]


  

  在英国,一个公民欲成为法官,必须首先经过3年的大学法学教育,通过严格的考试,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由个人提出申请,通过考试,过关者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之一学习一年,通过考试者,获得四大法学院授予的律师学位,经过一年见习后,成为正式律师。只有经历了一定年限的律师生涯(一般除治安法院法官外,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拥有至少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而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拥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验)才能被提名为法官。在英国,法官实行任命制,上议院的法务贵族,身兼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职务的大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上议院的法务贵族、上诉法院的法官、高等法院的法官、巡回法官由大法官推荐,国王任命;治安法官由大法官任命。[2]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遴选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官遴选着重强调初任法官任职前的专业知识,“以几近严酷的专业化标准对其提出要求。”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是专门培养的,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


  

  在德国,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无论法律从业者打算成为法官、州检察官、私人开业律师、受雇于州的文职官员,还是企业中人事或法律部门的法律专家,都要经过相同的法律培训。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经过以下漫长而艰辛的道路:首先进行正规大学学习,最短的学期为三年半,实际上此类学习的平均时间大约为5年,大学的正规教育一般注重理论学习,正规教育结束后,学生就得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者即被称为见习法官(Referendar),然后开始为期两年的实习。在实习期间,见习法官被要求从事5个领域的工作,在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和某种类型的行政机构以及私人律师事务所,或从经过批准的法律行业或者政府部门清单上挑选出第五个实习工作地点。在五个地方中的每一处,见习法官将花上3~9个月时间。实习期间,见习法官被当作公务员,并得到政府薪金。两年实习结束后,将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这种考试持续数天,由各种书面考试组成,随后由一个从不同法律职业部门选出来的四人小组进行口试,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后被人称为候补法官(Assessor),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任何一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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