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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

  

  (二)司法官选拔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首先是司法官选拔体制的多元化,不利于确立法官资格的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官的地方化。在现有体制下,我国司法官选拔由有关部门提名,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命,没有统一的选举或任命标准。由于大部分司法官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命,使国家司法官变成了地方司法官,严重影响国家司法的统一,造成司法官缺乏独立性,素质下降。其次,司法官选拔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司法官缺乏同质化。最后,缺乏司法官选任的特殊机制。司法官的选任按一般公务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有违司法官选任制的科学规律,与世界上司法官选任的一般趋势相背离。


  

  (三)缺乏司法官逐级晋升机制


  

  世界各国无论采取何种司法官选拔模式,一般都实行司法官逐级晋升制。而我国司法官的晋升以行政化的格式进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调任也是行政式的调任,这种以行政式的晋升和调任方式决定法官的级别,以最初任职法院级别来决定法官能力,被戏称为“出生决定论”。这就造成了下级法院优秀法官很难进入上级法院任职。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与所在法院级别没有必然的联系,上级法院法官不了解下级法院法官的工作情况。同时,法官没有竞争意识,缺乏从基层法院开始的锻炼经历,不利于提高司法官素质。


  

  四、对建立我国现代化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的构想


  

  在确立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的模式时,应立足我国现实,借鉴国外司法官遴选制度的成功做法,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反映世界潮流的现代化的司法官遴选制度。因为,法律制度的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这是任何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中都不可违背的。正如卡多佐所说:“主要的问题并不是法律的起源,而是法律的目标。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8](P63)因此,在确立我国司法官遴选模式时,必须首先确定我们改革的路径。笔者认为应按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遴选模式来改造我国的司法官遴选制度。理由是:其一,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是实行法典制的国家,法典制立法的模式要求与之相应的司法官选任制:其二,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体制以培养职业司法官为主,有从大学毕业生中选拔司法官的传统,因而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大学教育体制与法官选任机制;其三,我国立法已经确立了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作为选拔司法官的主要机制,同时,我国传统上习惯以考试方式来选择官员,因而这与大陆法系司法官选任方式相接近;其四,我国律师队伍不健全,从律师中选拔司法官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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