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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建构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初任法官资格要求具有正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第二,符合司法官资格条件者,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欲从事司法官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向相应的部门申请并经过严格的考核或面试,方能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地说,初任法官资格的取得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符合司法官资格条件者,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者,欲从事法官职业,必须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官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者应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其中包括司法考试成绩、大学学习成绩、有关单位出具的品格鉴定和工作业绩评价等,法官审查委员会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人员组成,由法官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法官编制空缺,按一定比例择优选择对申请者进行面试,面试过关者,由法官审查委员会出具推荐书连同档案材料,报送院长批准决定人选,被选中者确定为司法研修生。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将司法研修生分配到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实习,在实习期间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定期对司法研修生集中培训。实习期为3年,实习期满后由法官审查委员会组织对司法研修生进行考核和考试,考试侧重于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考评过关者,成为候补法官。候补法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中级以下法官空缺,向各省级法官委员会申请,由法官委员会审查考核,按照一定比例对合格者出具推荐书交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由院长决定人选。被选中者,成为见习法官,按照空缺,分排到全省(直辖市、自治区)中级以下人民法院。见习法官见习期为3年,担任助理法官之职,见习期满后,成绩合格者,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成为终身任职的正式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遴选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其程序和条件与初任法官的遴选相同。律师资格的认定在现阶段可以由司法部组织实施,在将来由全国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不从初任法官中选任,由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逐级晋升到上级人民法院作法官。晋升程序为:由法官提出申请,其所在法院提出推荐意见书,由其申请的上级法院组织法官审查委员会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者由法官审查委员会提出推荐书连同档案材料报送该上级法院,由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员任命。检察官也实行与之相应的逐级晋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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