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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遴选制度探微

  

  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取得候补法官资格者,欲从事法官职业还必须向州司法部提出申请,申请被接纳后,由州司法部人事部门组织面试,面试过关者,由州司法部人事部门搜集申请者的有关材料,其中包括第二次司法考试的成绩、品格鉴定以及其他个人材料,全部档案由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加以审查和评估,人事部门认为合格者,写出推荐书连同全部档案材料,送交司法部长决定。司法部长向被录取者发出任命通知书,并附带最初的工作分派。初任法官被分派到地区法院(初审法院),最初任命者有3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如果令人满意,得被任命为终身法官,申请落选者,可先加入律师行业,1~2年后再重新提出申请。[1](P152~169)


  

  (三)日本的司法官遴选制度


  

  日本也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使用统一的选任标准。季卫东先生认为:“日本在现代法律的草创阶段,重视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素质,着手之处正是资格考试。”日本在法治现代化的改造阶段确立了严格的法官考试选任制度。目前在日本,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首先取得正规大学法科本科毕业文凭,然后参加极为严格的国家司法统一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还要接受另一次艰难的考试,主持这次考试的是由法务大臣任命的司法考试审查委员会组成的委员会,在第二次考试中及第的极少数成功者被任命为司法研修员,受最高法院管辖,司法研修员在司法研修所研习两年后参加第三次司法考试,通过者方能获得见习法官资格。见习法官只有在花费至少10年的时间累积了作为候补法官(判事外)、检察官、律师或法律学教授的丰富经验之后,才能被任命为可以单独审理各种案件的法官(判事)。经过三次严格的习法考试后,只有1/60的报考者最终能成为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的院长根据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最高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内阁任命,其任免由天皇认证。高等法院的院长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3]


  

  二、对世界上流行的司法官遴选模式的评价


  

  通过以上对世界上流行的法官遴选模式的考察,可以发现这三种模式有其共同点,也有其独特的地方,分析异同,以供建立我国司法官遴选制度之借鉴。


  

  (一)共同之处


  

  这三类模式有如下共同的特点:其一,对司法官遴选中的专业知识要求。各国均要求初任法官必须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这是保证司法官准确公正执法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已成为一门庞杂的技术性规则,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方能掌握,正如汉密尔顿所说:“由于人类弱点所产生的问题,种类繁多,案件浩如瀚海,必长期刻苦钻研始能窥其堂奥。所以,世界上只能有少数人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可以成为法官。”[4]其二,对司法官选拔中职业经验的关注。虽然英美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初任法官的法律实践经验,但对初任法官实践经验的要求是三种司法官遴选模式都非常重视的。因为,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5]其三,对初任法官的品格要求。各国对初任法官均要求具有高尚的品格,正如日本学者大木雅夫所说:“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出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6]司法官没有内在的优秀品质,即使最完善的制度也产生不出公正的司法。其四,司法官逐级晋升制。三种司法官遴选模式都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在初审法院任职,然后根据其业绩逐级晋升。这种晋升制度可以确保法院的级别与法官的素质相适应,高级法院的法官能够充分了解低级法院法官的工作,保证裁判的统一性,竞争机制也使法官得到了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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