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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

  

  在认识传媒对法治发展的功能机制问题上,美国政治学家谢茨施耐德(E.E.Schattschneider)的“冲突理论”也许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恰倒好处的阐释工具。[1]谢氏认为现代政治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结构必然使冲突成为现实生活的基本模式。而在当代条件下,社会冲突本身所具有的扩散性特征与社会自由的发展呈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这种扩散性的速度和范围是随着信息传播和主体行为的自由发展而发展的。而各种社会冲突在主体结构上又必然包含着两部分:即直接参与者和被吸引到“现场”的旁观者。正是由于大量旁观者的存在并随时可能基于某种价值上的判断介入冲突,才使冲突中代表着某种价值原则的力量格局成为变数。而旁观者介入冲突的程度与冲突的扩散性直接相关,从而也与信息传播和行为的自由度相关。对冲突的直接参与者来说,优势的一方往往总是试图将冲突保持在公共权威的规约之外,谢氏将这种图谋称为“冲突的私域化”;而弱势的一方则竭力诉诸公共权威,使冲突的范围扩大,谢氏将这种企图称为“冲突的社会化”。因此,社会冲突在现实性上又可进一步被概括为“冲突的私域化”与“冲突的社会化”之间的力量博弈。


  

  就此理论来关照传媒对法治发展的影响,其所揭示的作用机制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在现实社会的行为领域所包含的冲突关系中,如果说“冲突的私域化”是行为关系的一方试图使自己超越公共权威——现代社会的公共权威通常是法律——之外而不受其规约的话,那么,面对这种失却了规范性的行为,处于弱势的行为关系的另一方也只有诉诸公共权威,进入“冲突的社会化”过程以增强自己的力量。而传媒的作用恰恰就在于它为“冲突的社会化”过程提供了现实性的手段。传媒的有关信息传播可以使大量的远在“冲突现场”之外的“旁观者”接近于“现场”,并为他们形成相关的事实和价值判断提供相应的材料,从而极大地增加了“旁观者”介入冲突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冲突社会化”的范围和强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媒的作用,这便是我们在经验现象中所看到的传媒能够对非常顽固的某些“法治问题”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


  

  这种宏观理论应用于具体的司法场合也是非常恰当的,因为任何司法过程在根本上均表现为规范的法律的力量与种种非规范的法律之外的力量之间的博弈。如果说后者总是图谋将司法过程变成“冲突私域化”的场合,即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之间私下里的勾当,那么前者也只有诉诸“冲突社会化”的方式以积聚“旁观者”的力量,从而使司法过程更多地处于公共权威——法律的规约之下。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司法结构本身也可以归结为“冲突社会化”过程的一个环节,甚至是正式结构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种冲突诉诸司法是正式制度中的最高形式。但是,现实社会中的“冲突私域化”也必然随之而进入司法过程之中,如果正式制度此时不足以抵御这种制度外的力量,“冲突社会化”的过程就有必要继续向前发展,传媒的作用也就在其中了。这也就是说,司法领域在理论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权力域,各种制度和规范内外的力量都可能进入其中。即使作为“冲突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过程也始终面临着“冲突私域化”的威胁,因而诉诸传媒等社会化的因素就是必要和重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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