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

传媒的公共问责功能与司法独立


程竹汝


【摘要】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讨论了传媒作用于司法的机制问题;传媒与司法功能互补的价值基础、实现途径及界限问题;实践中的传媒监督问题。认为两者在价值层面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即它们存在的全部意义都是从社会公正与人权的价值理念中获得说明的。但是,在共同价值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上,它们又各有其特点,为了使它们在以各自的独特方式追求其共同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在制度安排上,传媒自由与司法独立似乎都是不可避免的。在现代社会,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实质是传媒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制度模式问题。其中必须注意到:与传媒相对应的“司法独立”和与其他主体相对应的司法独立是有所区别的。
【关键词】传媒自由;司法独立;传媒监督
【全文】
  

  在现代化过程中,传媒对社会生活的功能性影响变得越来越大,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正在呈现出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在政治系统内人们寄希望于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良性运行承担起它的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在系统外传媒被要求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近些年的实践已充分表明,传媒在规约公共权力的运行中能够发挥重大作用,对司法权来说也不例外。司法系统许多有着深刻背景的腐败案件,只要一经传媒之手,问题的解决似乎便容易了许多。这与国外传来的有关法治建设的经验是完全一致的。在那里,传媒的功能性作用事实上已构成了法治实现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保障性条件,它被一些学者津津乐道地称为“第四大权力”。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权的不当行使与传媒的监督作用共相增长的同时,我们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则既缺乏理论上的深刻认识,也缺乏规范上的应有定位。这种状态在实践中一方面造成了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的某种妨碍;另一方面则更多地造成了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对传媒监督的排斥。看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命题中,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确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功能解读:传媒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理论上,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可以看作是它与法治发展关系的一部分。而在当下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一个日益凸现的经验事实便是:传媒不仅在传播法律和法治知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它还常常被用来解决某些“法治问题”。对传媒的这种事实上的作用,显而易见的一个制度因素是中国的传媒大多具有“官办”的身份。但是,深究起来这并不能构成传媒发挥上述作用的根本机制,因为尽管中国的传媒与政治权力的关系表现得更近一些,但其本身并不构成一种直接的政治权力。就其解决现实问题的有用性来看,它仅是政治权力的一个促动因素或可资利用的压力资源。在这一点上它与任何国家的传媒都是一样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