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从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与分工来看,我国宪法在设定各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相互关系时,设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绝对权力,对其他各机关之间的关系只做了原则性的、单向性的规定。国务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行政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仅以各职权内容的不同作为划分依据,而没有相互的制约机制,缺乏宪法依托的“权力制约(制衡)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实行相互制约”。为了补充现有制约体制的不足,吸收思想家们的分权理论和各国政治实践的合理内核,建立一种新型的国家权力配置体系,避免国家权力使用者背离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司法独立不受非法干预,减少权力腐败的发生都是十分必要的。
4.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国古代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从近代起尽管受到外国政治法律文化观念、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响,基本形式上已接受了英美法、西欧法、前苏联法和日本法的制度、规则、概念、术语,而且随着改革开放和入世以后国际交往的增加,外国法律的影响还在增加,但是中国法律文化始终没有失去它的传统和独特性。在古代中国,皇帝在法律上享有绝对的特权,可以决定任何臣民的生死。最高政治权利的集中固定化,导致了政治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特权地位。例如,在法律上,虽然历朝历代都有统一的法律,但对“官”还是有特殊的保护。最为典型的是在魏律中所创设的“八议”制度,规定对皇亲国戚、二三品以上官员、一品以上爵位的贵族等在犯罪后可以享受宽宥减免刑罚的特殊优待,此项制度历代沿用,直至明清,“官”享有“民”所享受不到的特权。时至今日,权力网上裙带关系横行,违背法治国家的特征、价值和方向,对司法独立制度也带来恶劣的影响和破坏。从法自君出,皇帝权力,没有约束,“一家之法”横贯始终的中国古代社会,到现代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个人利益无条件地服从集体的利益”,使得个人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的自由权利被大大限制,人民的基本权利遭受漠视,突出表现在反映公民基本权利和体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宪法、民法的落后,“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体系却非常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