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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独立现实体现及其局限

我国司法独立现实体现及其局限


刘梦兰


【摘要】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同党的政治原则相一致,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经由理性的程序运作过程,转化为现实形态的公正,是宪法有关规定在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然而,要摆脱传统势力、习惯、文化的束缚和局限,必须依靠组织约束,增强抗干涉力量,加强司法监督和领导,完善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并借鉴国外法律文化。这些,对于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权力制约机制;司法改革
【全文】
  

  一 我国司法独立的现实体现


  

  社会政治、经济的转型发展,决定了与此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的转变发展。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在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体现。然而,我们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还没有能够完成,司法独立的进程难免受到历史的与现实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局限,因此,值得关注和研究。


  

  1.同党的政治原则相一致。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与西方国家所谓的“司法独立”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党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专门机构有权协调司法机关的某些行为,要求司法工作在总体上必须同党的政治原则相一致,以保证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事实上享有比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处于优位的权威与权利,中国共产党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力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立法表述上,我国司法工作都不独立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而且独立于政党是根本不同的。


  

  中国共产党拥有64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下至乡镇街道,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党和政府部门具有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国的庞大的且强有力的政治资源。这种政治资源还内在包含着由政府掌握和支配的巨大的经济资源、知识资源。在法律生活方面,我国拥有一支由100多万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近1000万名人民调解员组成的社会纠纷调解力量。据估计,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民事行政纠纷调解与法律处理的比例是12:1,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解决的纠纷曾是法院的十多倍。人民调解组织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是一支延伸到社会民间生活中的由政府掌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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