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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独立现实体现及其局限

  

  三 我国司法独立应取对策


  

  独立、公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可忽视传统“势力”、传统习惯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与局限,如果不摆脱,克服或消除这些因素的负面影响,司法独立就难以实现。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的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来看,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一是它的民主政体,二是它的权力配置。法国着名的三权分立创始人孟德斯鸠认为,在任何社会,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强调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性,实行法治的根本所在就是需解决国家权力配置问题,这是法治国家的核心问题。对于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最严重的破坏,来自权力的滥用;只有权力受到约束,不被滥用,司法独立才获得保障。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权力失控与权力腐败,导致失去司法独立的一些情况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们的权力机制,重视权力约束,解决权力配置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监督法,权力机关对司法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尚不规范,为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从司法实践来看,体现和落实宪法规定的司法独立原则,克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局限,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依靠组织约束,增强抗“干涉”力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在各个法院或检察院内部,以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为领导的组织形式实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依靠组织约束,既提高办案的质量,又增强抗“干涉”力量,促进权力配置的优化。无论是从内部人员的权力约束,防止腐败,还是从净化外部环境趋利避害,把社会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或负作用减少到最低限度,司法机关以组织整体独立行使职权,强化组织约束,对于抗“干涉”,实现司法独立都具有较大的作用。


  

  2.加强司法监督和领导。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必须下级服从上级的监督与领导,要向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工作和接受监督。司法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将立法机关所制订的法律具体地运用于案件的裁判之中,依法解决具体的争议和冲突,以保护人民、处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上级监督与领导、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最重要保障,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步骤。可以说,我国司法独立组织资源之丰富和保障力量之强大,是西方国家所谓的“司法独立”不可同日而语的,这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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