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中国的政治资源是司法独立最重要的现实推动力量。司法独立,不可忽视“可资利用政治组织、政治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同党的政治原则相一致,是保障司法独立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对我国的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当前,我们正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新的体制必然要求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和复杂而艰巨的法制建设。要使制定的法律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必要衔接。随着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参与市场主体范围的扩大,量上的迅速增加,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长,司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正义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独立公正的制度已被提到日程。
从历史的面相观察,西方国家,英美社会素有尊重法律和司法程序,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的传统。例如,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发布第28号法令,规定:“未经法律的政治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认为,所谓正当的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的采用,法律救济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美国独立后,继承了英国的这一传统并将其完美地体现于美国联邦宪法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中。联邦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和公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国家来说,制度和观念的改革,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必须经长时间的积累;法治观念,靠人们的法治实践逐步培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机关自成体系,不受其他机关或人员的非法干预,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在一个专制君主的国家里,即使制定了全世界数量最多、体系最完备的法律,法律仅仅是某个人或某一单个群体的意志,法律就会成为这个意志的工具,就不可能占有支配地位,司法独立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进行了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取得了不小成绩,但也不乏惨痛的教训。鉴于“文革”中民主法制遭到全面破坏,长期存在法律虚无主义和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应当承认,在我国,民主制度还不健全,深化民主化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制定和倡导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新的规范和理念,是实现司法独立制度的一个根本问题。建立中国特色的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在于法律制度中的权力规范和制衡,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