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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独立现实体现及其局限

  

  例如,权力腐败是我国近些年来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它已经渗入到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个领域,已经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阻碍和腐蚀剂。权力网上裙带关系横行,公务人员接受贵重礼品不上交,财产巨额来源不明无据可查,等等,都是不争的事实,腐败已成为社会的毒瘤,威胁着我国政治制度的稳定,以及独立公正司法制度的确立。在新世纪开端的重要历史时刻,基于对国内形势、党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党的自身建设实际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江泽民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和自觉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无疑是以法律规范和约束权力,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依据和强大的思想武器。


  

  3.理性的程序运行过程。在我国,国家政府的立法工作,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例如,宪法的修正和各项重要的政治立项和经济立法,一般都要由全国人大中党组事先报党中央审查,然后才由国家机关经过合法程序,制定为法律,所以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的统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共产党必须以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早在1941年4月,邓小平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批评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的法令的现象。他指出:“以党权治国”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中国共产党没有超政权的权力,“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许多地方不能坚持依法行政,政出多门,管理经济的随意性比较大,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现象并存。不仅对政党、政府行为缺乏监督,而且有的司法机关本身就执法违法。例如,某省法院系统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金额就高达6300多万元,私设“小金库”金额5300万元。法制不等于法治。司法机关不能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事,所作的决定不都符合法律的要求,违反理性的程序运作过程的情况已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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