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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独立现实体现及其局限

  

  2.传统习惯。在中国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消除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传统和习惯的影响。在司法独立的实践中如何注重摆脱传统习惯的影响,是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不克服这些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局限,司法独立就缺乏根基,缺乏效益。例如,在广大的中国农村社会,乡民们有着约定俗成的共同价值趋向,行为和事物的是非标准,为人处世的心理尺度和准则。如果一概忽视或全盘否定这些心理尺度和准则,国家司法制度将失去其推行的心理基础。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改变落后的习惯风俗,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重视并且制定符合农民意愿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乡规民约,也不失为完善补充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良好途径。


  

  3.传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一个民族的国性民质是这个民族传统政教、文化在民族历史过程中长期积淀、陶铸而成的。中国近代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和热心的西学倡导者严复指出:“国性国各不同,而皆成于特别之教化,往往经数千载之渐摩浸渍,而后大着。”“中国之国性民质,根源盛大,”“所受成于先圣先王数千年之陶熔渐渍者,有以为基也。”中国丰富的传统政教、文化,是形成国情民质的源泉。中国这个古老的国家之所以在世界上延续几千年而不灭,必定有一种永恒精神、特性,传统文化。而这种民族文化的精神,特性也必定要与现实相适应。不可否认,传统文化的某些积极因素和合理内核,还将会对社会发展与文化建设继续发挥作用。


  

  在一个法制国家,不仅应当具有科学、民主、完备的法律,而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切实得到遵守和执行。权利义务观念是人作为社会主体应当具有的对权利和义务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相结合的有机整体。法律赋予权利人侵害排除和防止的请求权,有侵害和侵害之虞的情况发生时,法院据以给其有效的保护。但是,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对于我国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实施产生负面影响。例如,近年来,家庭暴力日益增多,已成为侵犯妇女权益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据对山东省济宁市农村已婚妇女遭受配偶暴力摧残的状况调查,在接受调查的4088个家庭中,承认有过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家庭达367个,总发生率占9%。漫长的封建社会,建立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充斥男权,排斥女权。古代中国,将“三纲五常”、“男尊女卑”等一整套封建伦理规范内化为臣民百姓的道德信念,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例如唐代法律规定:妻子不得告发丈夫,丈夫打伤妻子,减二等处罚;而妻子打伤丈夫,要加三等处罚。在夫妻关系上,丈夫可以打骂、役使甚至转让妻子。丈夫可以妻妾成群,而妻子却绝不能背弃丈夫。一个民族的文化建设是以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为基础的。通过挖掘传统文化中的精粹,剔去糟粕,使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实现“古为今用”“推陈出新”,这是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摆脱消极影响,成功地继承和扬弃传统文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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