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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国际私法中规则和标准之争的经济学分析


田洪鋆


【摘要】 国际私法规范是应该主要表现为“规则”还是应该表现为“标准”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传统的理论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20 世纪60年代经济学的方法被引进到国际私法领域中, 并且首先被运用到对规则和标准合理性的论证中, 现有的经济分析并没有给人们清晰的思路来解决规则和标准的争论。要想用经济学的方法来解决国际私法关于规则和标准之间的争论, 必须深入到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并结合国际私法的实际, 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规则;标准;经济分析
【全文】
  

  国际私法自13世纪产生以来, 经过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等理论的充实与发展, 形成了一系列可供司法实践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规则”。它明确的将法律适用问题用简洁、清晰的公示表达出来, 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如合同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这些规则直到18世纪经由斯托雷,黛西等法学家的著作才开始在英美法系传播。20世纪初, 美国法学家比尔继承了黛西的既得权理论,并将这些自13世纪开始形成的、具有属地主义色彩的规则写进了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初,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及联邦内各州民商事交往的复杂化, 美国国际私法学者开始认识到传统国际私法规则过于简单且缺乏弹性的缺陷。同时,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为避免适用一些过于苛刻的规则而频繁使用反致、公共政策等办法来适用本国法或本州法。可以说, 第一次《冲突法重述》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 学者和法官都试图寻找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即试图以一定的标准来代替传统规范中精确的规则, 如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 美国产生了多种新的国际私法学说, 真正形成了“学派林立”的局面, 学者称这场变革为“美国冲突法革命”。在这场革命中, 产生了诸如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利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以及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等理论。在这些学说中, 学者们透过法律冲突的表象, 为求使法律纠纷得到更为公正、合理的解决, 采用了具有明显的、追求实质正义倾向的、多种灵活的法律选择标准, 对世界范围内的国际私法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其中, 以里斯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影响最为广泛, 并获得较为普遍的接受。这场规则和标准的争论并没有因为1972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出台得到平息, 美国大多数州都采取了新标准的一种, 但是还有14个州固守传统的冲突规则。支持规则和赞成标准的两大法学阵营似乎都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所信奉的理论的科学性。20世纪60年代经济分析方法进入到国际私法领域, 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主要有Baxter''Posner Michael J. Whincop''Mary Keyes''Erin AnnO''Hara'' Larry E. Ribstein'' Michael E. Solimine'' Lea Brilmayer等等。他们都对规则和标准问题进行过论证, 但结论却大相径庭, 现有的经济分析并没有能够使规则和标准之间的争论获得圆满的解决, 相反, 他们各执一词使得场面越来越难以控制。本文在总结规则和标准经济分析现状的基础上, 认为应当探寻规则和标准的经济学本质, 然后才能得出比较科学的结论, 这种探寻的过程也会解释为什么国际私法领域的规范如此纷繁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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