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魅力型权威要素是指法官在人格和智识方面所具有的令人尊崇的素质。它由人格魅力要素和智识魅力要素构成。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指法官符合司法伦理要求所体现出来的魅力。它涉及法官自身的行为节操、法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准则等三方面的内容。司法伦理必须贯彻三项价值准则,即:良心、刚直和廉洁。法官的智识魅力是指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办案智慧。要做到公正裁判,不仅要求法官具备人格魅力权威,而且还应该具备智识权威,尤其是办理复杂疑难的案件,光靠法官有一颗公正心是远远不够,法官还得具有“公正力”,要有高超的办案智慧,而法官的办案智慧是离不开法官法学知识的精深和办案经验的累积,如果法官面对一个案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话,同样也难以作出公正、准确的裁判。
职能型权威与魅力型权威是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法院的权威是法官权威的基础和后盾,人们去法院打官司并不见得是出于对某个法官个人权威的熟知,往往是基于对法院具有定纷止争职能的认识,但法院的职能权威需要通过法官的个人权威来实现,同时法官的权威对法院的权威也起支持和促进作用。如果法官没有权威,法院的职能权威就将大打折扣,反之,如果法院的职能权威不足,法官个人权威的作用也将受到限制。
(二)权威作用的机制(司法体制)科学、合理。
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的构建,首先必须正确确立系统的目标,然后选择与目标相适应的经线和纬线,围绕系统目标,将系统内各组成要素合理有序地交织在一起,以适当的方式相互作用,形成良性互动的系统。
我国司法裁判系统内的诸因素,在从立案到终审裁判作出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应该始终围绕着公正裁判这一系统目标,以法官内部独立为经线,以诉讼程序科学为纬线,将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再审法院等因素联结成不同的结构关系,彼此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司法裁判系统。我国司法环境系统应确立的目标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要实现该目标,必须使系统各组成因素进行合理有序的组合。只有当我们建立起了一套以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和裁判公正为核心目标、以法院外部独立、法官内部独立、诉讼程序科学和对法院进行的必要监督为经纬的合理、协调的司法体制之后,静态的司法权威要素才能向动态的司法权威转化,司法权威关系才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