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关系论纲
贺日开
【摘要】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就会在司法机关与司法相对人之间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本文称之为司法权威关系。文章对司法权威关系的涵义、标准、司法权力与司法权威的关系等基本理念作了初步的探索,并对司法权威关系的结构进行了剖析,阐述了司法权威关系的生成条件。
【关键词】司法权威关系;权威要素;作用机制;司法裁判系统;司法环境系统
【全文】
一、司法权威关系的基本理论
权威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托克维尔认为,权威是秩序的最大保护者(注:〔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05页。)。林德布洛姆在谈及权威的稳定性时说:“因为与说服和交换不同,权威是这样一种控制方法,它常常以极简单的方式运作。有时候甚至一个字也不需要;在权威关系中,一个驯服的人懂得,需要他干什么,不需要他干什么。”(注:〔美〕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21页。)如果没有各种类型的权威,社会就会处于无组织无秩序的混乱状态。
人们为什么会心甘情愿地服从权威的控制?这首先是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对权威的需求。人们之所以服从某个权威,是“因为他们笃信,某个人最了解怎样做——比如说,某人最了解何时根据季节播种。”(注:〔美〕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页。)其次,是感到自己在能力上和权威的巨大差距,从而产生对它的信任和崇拜。再次,人们在长期的群体生活中所产生的对于群体的依赖性必然要以对权威的依赖这种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感到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希望、要求寄托给权威,才能得到心理上的安全感和满足感(注:李景鹏:《权力政治学》,〔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页。)。
笔者认为,司法权威应该包括两层意思。其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其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活动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
司法权威和司法权力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司法权力是中性的、客观的;而司法权威则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色彩,司法权威是合法、正当并为人们所信服的司法权力。司法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而司法权威则是以对司法权力运行公正性的认同为基础,是基于权威客体的某种信念。虽然司法权威具有威慑性,但它不等同于司法权力的强制性,司法权威主体一般不直接使用强制手段迫使权威客体服从,而是以其公正性使人们自愿信任和服从,因此“一旦权威主体动用物理的强制手段来获得服从,这就意味着他的权威已开始崩溃”(注:转引自刘军宁:《权力现象》,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95页。)。因此,司法权威应淡化其权力色彩,慎用强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