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是国内法的地位。有可能出现由一个国内机构履行全球治理职能的情况,或者当在一个主权法治国家的范围内的国际行政机构的行为直接对私人当事方产生效力时,国内法院也可以提供救济的平台,无疑,国内某些特定的国内法是可以成为国际行政法的渊源的。这样国内法能够有助于确保国际行政的问责性。由此产生的问题可能是“传统的国内与国际相分离的二元论在一体化的全球行政空间内已无立足之地,因此我们需要对国际与国内的关系进行不断的务实调整和更加深入的理论重构”(38)。
四、结语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它必然带来的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一场深刻革命,行政法学亦不例外。公共管理的跨国化、行政法治的国际化催生了作为独立部门法意义上的国际行政法的产生,联合国、WTO以及其它各种类型、性质的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活动已经为国际行政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尽管这个法律体系目前尚不统一、有序,但一个基本的框架已经逐渐成型,并正在塑造着全球治理的一种全新模式,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就要讨论的问题而言,本文对很多具体的问题,尤其是怎样在现有的国内、国际的两条进路上构建一个合乎现实的问责机制等限于篇幅都未及作深入推究,很多观点也有待商榷,但笔者相信,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才刚刚开始。
【作者简介】
林泰,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生。赵学清,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导。
【注释】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
李清伟:《非政府组织社会责任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
孙宽平、腾世华:《全球化与全球治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是自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社会上使用频率逐渐提高的—个词汇,无论是在一些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还是学者的论述中,都时能见有关国际法治的阐述。但是,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迄今仍无明确清晰、得到公认的界定。国内的邵沙平教授、车丕照教授和何志鹏教授等对此多有阐述。何志鹏教授认为:国际法治,最简单地说,就是“国际领域的法治”。它意味着,在全球的范围内,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表述明确、内容合理、结构妥当的规范体系,这套体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尊重和遵守,对于偶尔的违背规则的行为存在着公正而有效的监督和纠正机制,全球民众形成了对于这种规范的信赖和信仰。相关内容可参见《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国际法治:全球化时代的秩序构建》,《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1期。
[美]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等:《全球行政法的产生》,范云鹏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
参见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周永坤教授认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全同一的法律,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当然我们今天还只是在初始阶段。这个运动的结果将产生真正的全球法或世界法。”笔者赞同这个论述。
Black Law Dictionary, the eighth edition, see“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张文彬:《国际法西方传统与中国特色——重读周鲠生〈国际法〉随想》,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Benedict Kingsbury et al., The Emergence of Global Administrative Law, 68 LAW & CONTEMP. PROBS. 15, 2005, p. 29, p. 29.
参见蔡从燕《国内公法对国际法的影响》,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张泽想:《国际行政法初探》,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
[美]斯蒂夫?查诺维兹:《WTO与个人权利》,张若思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3期。
[德]汉斯?J?沃尔夫:《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51—452页。
有关成果的资料综述的中文译文可参见[美]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等《全球行政法的产生》,范云鹏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
仅为粗略估计,而且笔者认为以狭隘的学科界分学者身份本身就是不妥当的,一直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很多学者在行政法和WTO研究均有涉猎,而且成果颇丰。
李浩培:《李浩培文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曾令良:《一部发展我国国际组织法学的力作——评梁西新著〈国际组织法〉》,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3期。
曾令良:《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1期。
余敏友:《论国际组织对解决争端的国际法的主要发展》,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罗豪才、姜明安、湛中乐等:《行政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高家伟:《论知识经济时代的行政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7页。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张运萍:《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之缺陷与完善》,载《理论月刊》2009年第5期。
彭春凝:《论行政法的方法论渊源》,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
钱大军、马国强:《论我国法律体系构建的误区》,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1期。
林泰:《论行政惯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从我国台湾地区“马英九特别费案”切入》,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
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载《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第3辑。
宋锡祥:《论〈里斯本条约〉的实施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
[美]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等:《全球行政法的产生》,范云鹏译,《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
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国内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基本上脉络是比较清楚的,大体分为:行政主体之间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诉讼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