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阐述“全球治理”这个概念的同时,我们必须同时承认法律的世界化的进程在发生。周永坤教授曾经乐观的预计人类可以在21世纪中叶初步达成法律的全球化这一目标。[7]笔者认为,在这样的宏观环境下,一个层次、主体非常繁杂的多维度国际行政空间已经逐渐成型,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国际行政法”日趋凸现。
二、“国际行政法”——一个概念的历史演变
(一)西方学者观点的历史演进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国际行政法”(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的解释是:(1)关于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律、规则;(2)国际法规制成员国行政事务的实体法;(3)各国国内的、与国际问题有关的行政法。[8]这表明国际行政法概念在国外学界已经经过一个长期、持续的沉积(尽管至今仍然有极大的争议)。
在国外,关于国际行政法这一概念,最早可见于19世纪50、60年代的国际法学说中,在当时的定义中,“国际行政法”概念主要指国际组织在处理劳动争议和其他内部事项中形成的规则、程序和机制。在今天看来,这可视为对国际行政法最为狭义的理解,目前,仍有少数学者持此观点。十九世纪下半叶欧洲开始了统一国际行政运动,通过订立有关国际行政事项的协定,缔造了许多国际行政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s),例如1875年的国际电信联盟,1874年的邮政总联盟等,这类国际行政联盟的组织规章,形成了新的对国际行政概念及“国际行政法”的界定。不仅如此,它们对二十世纪国际组织的大规模建立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并且其所带来的许多法律问题,极大的丰富了国际法。[9]到20世纪的20、30年代国际行政法的提法已经颇为盛行,卡尔?诺义迈耶(Karl Neumeyer)认为“国际行政法”是“调整外国国家行政行为在本国国内法律秩序中效力的国内规则”。[10]值得一提的是这时期的保尔?内古莱斯科(Paul Négulesco)对国际行政法的定义和我们现在的定义最为接近目前我们的定义的,他认为国际行政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通过考察共同构成国际行政的法律现象来发现和确定那些调整和整合这种行政的规范”。[11]
20世纪60年代时,弗莱德曼(Friedman)也把国际行政法列入国际法的新领域之一。不过,他所理解的国际行政法又回到了最为原始的定义,即“国际组织内部涉及人事方面的法律规范”[12],显然,弗莱德曼对国际行政法的理解过于狭窄而不合时宜。
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者很多把国际行政法理解为国际组织法的一部分。如英国学者J?G?斯塔克就持此观点,在他所著的《国际法导论》一书中,就将国际行政法放在国际组织一章中作为一节。[13]斯蒂夫?查诺维兹也认为“国际行政法”一词传统上指调整政府间组织与其雇员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但是他也同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这里我用这个词表示不同的含义,是描述对国家机构采用的立法和司法程序的国际监督。[14]汉斯?J?沃尔夫教授则没有对国际行政法做直接的界定,他仅针对欧共体而言,认为在某个特定的时空看,欧共体法具有国际行政法的意义。[15]
西方学者在全球化和全球治理的宏观环境下来关注国际行政法问题大致始于2000年前后。2002年前后,纽约大学法学院启动了”全球行政法研究项目“[16],参加的学者来自不同国家(包括少部分的发展中国家),构成极为多元化。国际行政法开始成为国际法学界、行政法学界一股新兴的学术思潮。
(二)国内学者观点的历史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