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笔者手头已经掌握的资料,国内最早对国际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的是张泽想教授(即杨解君教授)。1990年1月,张泽想教授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发表了《国际行政法初探》一文,可谓中国国内研究国际行政法的开篇之作,张泽想教授认为,所谓国际行政法就是以规定国际行政合作、协调为内容,以国际行政关系——主要是国际行政合作、协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国际法规范。[17]尽管这个定义受制于当时的环境,我们现在看来似乎已经稍显”落伍“,但其时全球化作为一个学术的提法才刚刚起步,中国的对外开放也还没有完全展开,这个时候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不可谓不早,但是从之以后对国际行政法基本范畴问题的探讨就基本上戛然而止,直至目前,这令人费解。之后也有一些涉及国际行政法概念的论著,其中国际法学者和行政法学者基本各占一半[18],但这些论著大多均非以国际行政法本身作为命题,而是在涉及另一命题时附带性提及,且这些学者大多从自己的研究视角或立场去看国际行政法问题,基本上罕有明确的认为国际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体系的地位。
在国际法学界,李浩培教授和梁西教授是较早涉及国际行政法内容的学者,李浩培教授从法律抵触(法律冲突)的角度来看这一概念,他认为”在刑法、行政法和税法等公法领域,各国也相互歧义,也有法律抵触的问题。故有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国际税法等“[19]。梁西教授在《国际组织法》一书中,在论及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与现代国际法的关系时着重指出”各类国际组织章程,尤其是行政性国际组织的章程,有关行政事务的各种规定及实践,促进了国际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20]。事实上,梁西教授的论述基本是结论性的,即认为国际组织法是国际行政法的一部分,并没有给国际行政法的定义和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曾令良教授认为这个结论揭示了国际行政法是现代国际社会中的一个新现象,更重要的是阐明了国际行政法的形成与发展给国际法带来深刻变化,即”使传统国际法所强调的国家间相互‘不作为’的义务,正在进一步向积极‘作为’的方向扩大“[21]。曾令良教授在其后的著作中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国际行政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其形成与完善与现代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相伴而行。如果说行政法是任何国内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那么任何国际组织的法律均不乏国际行政法的内容。迄今为止,尽管学术界对这一新兴的国际法部门包括它是否已形成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的概念和范围尚有争议,但是一般都认可国际组织的内部规则构成国际行政法的核心“[22]。同一时期,余敏友教授则认为国际行政法是”国际组织与其公务员之间的争端,则属于国际行政法或国际公务员法范围内的争端,应由有关国际组织内部行政法庭依照有关法规解决“[23]。后来的国际公法(尤其是研究国际组织法)的学者多认为国际行政法就是国际组织法,如饶戈平教授、何顺善先生等。
比李浩培、梁西教授稍晚,且在行政法学界较早关注国际行政法研究的是罗豪才教授等人,他们以其固有的学术洞察力敏锐捕捉到对这个领域开展研究的重要性,且指出必须加强行政法学研究的国际性,因为”行政法学研究的国际性是一种双向流动“、”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等各方面合作的加强及越来越多的有关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行政保护协定的缔结,本属国内法性质的行政法将表现出日见强烈的国际化倾向。目前在国际法学界已提出了‘国际行政法’这一新的概念,行政法学者对之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积极参与这一具有边缘性质的学科领域的研究“[24]。然而,行政法学界的响应寥寥,目前为止仅有高家伟先生等有数几人对此投注了研究志趣,高家伟先生认为:”国际行政法是指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需要成员国转换实施的国际条约、直接在成员国适用的国际条约以及由有关的国际组织直接执行的国际条约等“[25]。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吴庚先生将那些解决国家间适用行政法规时发生的各种冲突规范、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行政规章等视为国际行政法的内容,并认为行政法有国际和国内行政法之分。[26]同为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陈新民先生则明确的对国际行政法的提法抱有质疑态度,他认为:”行政法是基于国家主权而制定的,主要是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即使存在某些涉外因素,效力也只及于本国领域,其在性质上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国际行政法之成立及承认,除非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可让渡到一个国际组织之上,否则,所谓国际行政法的概念,仍是不实际及未成熟的。“[27]这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内行政法学界对国际行政法研究的热情并不高的原因,大多数行政法学者抱守传统的国家主权观,认为有国家与政府才有所谓公共行政,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只能存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所以对于国际行政法的提法是不切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