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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的法治愿景

  

  在积极的意义上,平等的本质在于分享权利。较诸“免受歧视”,平等于此更进一层,转入公共领域。如果说前者更多地是在兑现康德意义上的“消极公民”身份的话,那么,“分享权利”或者“分享权力”,则更多地体现了“积极公民”的主体冲动。可以看到,三十年的时光里,越往晚近,民众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热情越高,不仅提出了开放经济、建设公民社会和分享政治的诸种要求,而且,催逼出如何经由制度性安排,释放公民的参与热情,特别是政治参与热情,使得分享公共权力成为平等的最高实现形式的时代课题。就迄今为止的中国情势来看,凡此经济、社会与政治的三度空间,其开放和参与程度出现了递次衰减的现象,既符合转型期的社会成长与政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同时并说明平等的实现远远不恪人意,而势必引发出进一步要求参与的平等诉求。诉求受挫或者兑现遥遥无期,都可能激发强烈反弹,其实已经藉由民间社会的不满,尤其是所谓的“群体性事件”,彰显无疑。尤有甚者,市民生活的逐渐恢复及其与政治领域的相对隔离,促发了市民社会自主性的觉醒,反倒引发了以直接介入政治领域为鹄的的公民社会的成长,而将政治开放问题日益清晰地呈现在全体国人面前。其中,民间“维权”风起云涌,实为一种“训政”形式,呈现出向政制“摊牌”的态势,使得“维稳”成为重中之重,不仅扭曲了“平等”的本原的政治含义,而且更加彰显了“平等参与”的紧迫性。


  

  由此,“公道”观念与“正义”诉求连带而出,构成当今中国社会最为强劲的时代主题。平等就是公道,也就是正义,天底下最为显明而切近的公道与正义;反之,就是歧视与差等,而它们是公道与正义匮乏时代的社会病征,恰恰需要平等来医治。这不仅是关于平等的理论逻辑,更是当下中国民众关于平等的实际体认,而为亿万人所同情共感。“同命不同价”作为一种立法规定和司法判决结果,之所以会引发全民网议和如潮抨击,给予社会以强烈失衡的冲击,就在于凡此规定公然违犯公道与正义的底线,肆无忌惮地漠视弱势人群的平等诉求,彻底摧毁了关于平等的司法期待,恰恰属于不折不扣的恶法恶政。而民间舆论直认贪污两亿理当判处极刑,而实际领刑死缓,以致普天之下顿生“官当”之慨,同样还是基于“平等”未能兑现这一公道幻灭。[19] 因此,“免于歧视”和“分享权力”层次有别,而最终导向和追求的正为“公道”与“正义”,不仅彰显了历经压抑后的正义需求旺盛成长,刻下中国社会不公不义盛行以致人人渴求公道这一社会心理,更是“平等”这一“国民的法治愿景”三十年酝酿发酵的政法形态。


  

  从政治哲学而言,“平等”其实讲述的是一个德沃金式命题,即每个人均应受到国家的同等尊重和对待,我的生命不能被无辜浪费掉;自由个体有权秉持一己信念,追求理想生活,而这就是政治德性,也就是平等,一种全体公民和平共处的政治底线。就此而言,平等这一“国民的法治愿景”直接诉请的对象是国家或者政府,要求后者担当起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责,督导交换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实现,特别是要保障机会均等,给国民一个起跑线平等的法权安排。反过来,平等严重匮乏,不公不义充斥人间,无异于说明国家道义亏空,政府失职,“依法纳税、养活政府有什么用?”这一疑问,就会成为国民的共同质问,极端条件下,甚至会藉由此种追问而导向某种愤怒出口。晚近以来,农民进城购房获授城镇户籍、取消农业税、提高粮食基准收购价格等等举措,属于修正城乡二元体制的补偿性政策或者随机性对策,也不妨看作是促进平等、接近公道的国家行为。虽然它们属于迟到的正义,甚至依然属于歧视性政策(如购房入户),但毕竟更加有利于实现平等,兑现正义。同时,它们表明,平等与正义一样,作为一种政治美德,是优良政体的德性,也是惬意国家的理性,恰恰是最为根本的“国家理由”或者“国家利益”(staats r?son),普天之下的至上之善,正为今日中国政制亟当措意,而可能进益于政治者也。


  

  由此可以看出,三十年的法治宣谕造就的平等憧憬,表现为国民心智对于政制德性的追求,而经由各种民间言行,翻转向国家提出了此一德性要求,并且促进了国家在道德上的自我修持,督导政府行为符合德性,正为中国社会正在走向良性结构的证明,也是一种“训政”形式,需要更多的“上下”沟通,特别是藉由表达自由对于公共权力善予督导,在一切公共事务上运用人类理性。从而,表达自由成为国民的心智需要,不仅是“群居互动,理性言说”的人类,经由一己言行实现公共相关性,将自己转化成为公民,实现自我主体性的契机,而且,关乎公共理性与公共领域建设,以“人人替自己做主”来推进“人人享有平等”。


  

  表达自由成为心智需要


  

  三十年的市场化进程是一个逐渐“松绑”的历史。不仅意味着放开“钱袋子”,同时意味着应当放开“脑袋子”。换言之,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是“松绑”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刻下亟需落实的法权安排。从法治主义的立场来看,在“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意义上,如果说私法领域尚且远离完善的话,那么,公法领域就是“百废待兴”,特别是通常所谓的“政治法”领域,基本上不见任何进展。事实上,三十年里,“钱袋子”已然大开,“脑袋子”亦且获得了较多自主空间,独立思考作为一项人权的意义,渐渐获得纸面的全盘承认和制度实践的有限容忍,而欠缺的就是具体的法权肯认。在多元主义的意义上,培植市场主体,宽容多种所有制的公平竞争,本身就意味着各种利益主体拥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而,放开“脑袋子”、容忍独立思考的递进结果必然是“放开言路”,或者,至少是“放开言路”,那么,正像市场主体的多元性恰恰是健全市场的必要条件一样,“众声喧哗”的前提便是思想的自由表达,在自由表达中建设公共空间,提炼公共理性。


  

  在此,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深入,表达自由首先成为国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包括是各类资本发育的切身需要,然后才嵌进“国民的法治愿景”之中,成为国民憧憬的法治大厦中一项不言而喻的指标和要件。本来,表达自由属于“自由”范畴,表现为政治社会的宪政纲目,但在当代中国的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其为一种宪定公民权利,于国民的法权期待中一概简化为法治或者法制的可见指标。因而,缺乏表达自由的“法治”或者“法制”是不可想象的事,正如没有“可诉性”的宪法只能停留于泛泛的政治宣言地位。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此种“实际生活需要”主要表述为一种政治诉求,带有反思“文革”苦难、声讨“文字狱”的性质,旨在冲破“钳口”铁笼,那么,愈往晚近,社会关系的紧张与改革临近最后核心问题的急切,使得表达自由的需要愈益迫切,也愈益接近于坐实,而愈发归位为一种现代法权项目,真正落地为一种“实际生活需要”,虽愚夫愚妇而不能免。——至少,在社会-政治技术(socio-political technique)的意义上,“出气筒”就是一种“实际生活需要”,设置“出气筒”其实是一种较为划算的治道。而且,迄而至今,一个基本共识是,此种“实际生活需要”,其实是对于“实其腹,弱其智”的畸形格局的拨转,关乎中国文明原创能力的涵育和软实力的积攒,关乎良善生活,从而,关乎千家万户的生计、中国文明的复兴与“中国”这一政治空间的共同体意义建构。一日无此法权落地,一日即无真正的中国思想与思想的中国,从而,一日即无惬意人世的可能。三十年来,自“改革开放”之初,凡此种种,作为一项国民共识,不仅含蕴着关于美好人世的法权期待,而且,表达了强烈的道义立场,一直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迄无落实、但却最为耀目的主题。


  

  在此,作为一种连带子题,也是对于这一主题的技术化,伴随着法制进程,这一“实际生活需要”经由法权处理,辗转表达为信息披露和公民知情权问题。作为表达自由正面受阻的侧翼挺进形式,信息公开与披露属于政务公开范畴,而以政府“行政法制”一言以蔽之。将政治议题转化为法制安排,落地为寻常行政行为,本来就是一种社会-政治技术,也是法学家进益于民主建设的技术手段。因此,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推进,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的颁行和据此提起行政请求的个案的增多,在表彰知情权的同时,将网络时代的信息流转方式,对于公共生活信息需求的满足概属政府的义务与政治的德性诸项议题,笼统于法制的意象之中,既部分兑现了国民愿景中有关表达自由的法治含义,同时,又暂时搪塞了表达自由的强烈呼求,并将表达自由不敷实际之用的当下难题,暴露在全体国民面前,而以信息垄断与要求信息公开的强劲互动,演绎着“训政”的中国故事。政治即抗争,而“讲理”恰恰是抗争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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