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民的法治愿景
——关于晚近三十年中国民众法律心理的一个观念史描述
许章润
【关键词】国民;法治愿景
【全文】
1970年代末期以还,三十年的市场化进程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不仅改变了一般民众的生活方式和整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态,而且,在国民社会心理层面,逐渐塑造了一种法治主义的社会想象与道德秩序观,提炼出一种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特别是激发起一种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关于国家权力的法权安排憧憬。其主要内涵包括:法治成为国民期待与公民愿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渐成国民共识,主体平等是全体公民的政治向往,表达自由早成亿万人的心智需要,人民对于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的追问上升为对于政治正义与宪法政治的拷问,以及借助公民理性来建设国家理性,等等。
放远历史的视野,则此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并非只是晚近三十年间涵育的结果,实为近代中国一百七十年来的社会文化转型的产物,凝聚了最晚启自戊戌变法,历经清末变法修律、民国政体和人民共和诸段时空前赴后继的现代性努力,而于最近二十来年间逐渐修成正果,浮出水面。因而,它们基于大致类似的历史背景,混杂了多种知识来源与思想成份,寄寓着繁复的社会理想与道义诉求,但却演绎出基本相同的制度想象和法权立场。
本章在一般法理学的层面,循沿描述社会学和观念史进路,以晚近中国社会与思想的激烈互动为背景,理述其大端,概括其要义,展示其特征,综理其缘由,分析其未来演变的现实可能性。
第一节 一个解释框架
三十年间,尤其是晚近以来,可以看出,中国社会逐渐发育滋长了一种法权主义的社会理想和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法权立场。作为一种越来越明显的社会心理现象,也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它们陈述了中国民众关于人世生活的秩序想象与人间秩序的道义立场,表达了中国心智关于一种基于规则之治的良善生活的美好向往。大致而言,对于何谓法治或者法制,是否需要一种规则之治与究竟何种规则之治得为正当的统治,正当的统治从何而来、据何判断、应何设置,以及,在此统治之下,权力与权利之间,自由与规制双方,平等和公正、公民理想与民族理想、人民主权与立法主权、以及政治意志与人民意志之间,其攘让进退,其折中樽俎,究应掌握何种分寸,又当循沿何种程序,凡此种种,不知不觉之间,一般民众常常根据当下利益需求给予褒贬迎拒,循沿法权主义的社会理想来善予取舍,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法权立场做出自己的裁断。进而,他们据此利益、理想和立场来评判现实法制,臧否政体表现与行政运作,表达关于人世生活的美好理想,畅述对于人间秩序的制度想象。凡此社会心理、大众认知与社会政治现象,多半围绕着社会生活的法制安排展开,诉诸法权主义话语,追求的同样不外是一种法制境界,而以通过法制的开放社会与良善生活作结,构成了当代中国一幅社会心理与政治图景。它们作为一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一种关于良善生活与政治秩序的总体性向往,无以名之,姑以“国民的法治愿景”一言以蔽之。
关于法治的向往、期待与评判
首先,作为一个解释框架,“国民的法治愿景”状述的是当下中国民众对于法治或者法制的向往、期待与评判。换言之,它记载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社会心理层面,一般民众悉认法制或者法治才是开放社会与良善生活的不二法门,也是小民百姓赖以自保的起码前提,更是经邦治国的天下公器。基此指认,它讲述了其所理解的法治究竟具体意味着什么,又应当为现实生活带来什么,以及在应然的意义上,由此生发的关于经由法律而构筑的秩序格局与规范世界的制度想象。
譬如,从私法领域来看,民法属于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真正涉关千家万户,将人际互动带入人格均等、主体平权、意志自由与契约组织的时代格局。三十年来的市场化和私法领域的立法进程,将市民生活的自治属性,包括各种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财产自由、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宣示无遗,不仅激发起基于市民政治经济学的伦理立场,而且,催导出作为市民的国民的行为方式,例如,小而言之,对于印章、印鉴与个人签字的法律意识,对于房产证与身份证的使用和管理意识,等等。[1]
从公生活领域来看,刻下中国民众普遍痛感公共权力横行无忌,一些权力拥有者肆意妄为,既得利益集团日益寡头化,贫富差距悬殊。一方面,虽说自身赖以为生的各种合法权益,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益从无到有,由少至多,不仅早获政治正名,而且在法权层面获得了正面承认,以《宪法》和《物权法》等立法的相关规定承载之;但是,另一方面,与此同时,却总有朝不保夕、风雨飘摇之感。而现实层面屡屡发生的侵犯私权、漠视产权的事件,特别是公权力主导下的暴力性事件,更是助长了此种不安全感。换言之,安全,包括产权的安全这一最为基本的生存条件,并未在政治和法权层面扎根。于是,自然而然的,出于自保而限权的需要油然而生,基于对于权力正当性的理解而赋权的理念慨然而出,而一并统归于“依法治国”的理念,具体化为“依法办事”的诉求,以及表现为各种民间独立候选人参政和全民“网议”议政的热烈景象。此种感受、需要、理念与诉求,亦即国民关于权力来源、运作和宗旨的法权主义期待,一种关于公共事务的制度想象和美好人世的法治憧憬,恰恰不是别的,正为一种关于法治的“国民愿景”,或者说,国民心中的“法治愿景”。[2]
关于法治的功能期待和价值托付
其次,“国民的法治愿景”是一个综合性范畴,含括了“人民群众”关于法治的社会心理、国民情感、历史理解和政治期许,承载着他们有关经由法治而实现良善生活与惬意社会的功能期待和价值托付。其为一种功能期待,首先希望法制或者法治足能治国、限权、护利与保民,要求法律“真的管用”,而不是等因奉此的虚应,甚或某种仅仅基于合法性考量的“欺骗”。其中,足能提供安全与秩序这一最为基本的公共产品,官民一体守法,尤其是公共权力依法行使,是“真的管用”的首要品质。在此心理状态下,基于法律规定成家立业、任事经世,通过法律程序讨公道、“要说法”,盱衡“党和政府都要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等各种诉求和意象,相继联翩带出,接踵合理而来;其为一种价值托付,寄寓着他们关于公平正义和良善生活的美好憧憬,对于法律正义、社会正义与政治正义的制度想象,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体平权,罪刑相应,乃至于一般而言的“同命同价”等等,均不外其附带产品。因此,正如所谓的“国家理由”(ratio status)或者“国家理性”(reason of state)是道德与功利的合一,“国民的法治愿景”作为一个基本范畴,同样承载着“人民大众”对于法律统治的功能与价值的双重期待,一种首先兑现其功能,而满足其期待的人间秩序本身。
在生活世界、规范世界与意义世界三分的意义上,作为一种解释框架,“国民的法治愿景”更多地反映了一般民众基于对其前后两者的体味,而萌生的对于规范世界的期待、要求和训谕。换言之,据笔者的观察,在当今中国的民众体认中,“法治”更多地表现出规范秉性,而具象为林林总总的“法律”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与道德、习俗和礼仪一起,构筑了与生活世界相对的规范世界,同时藉由“价值托付”这一纽带,通达于意义世界。尤应指出的是,在此大众体认中,这一“规范世界”基于“规训”性质,不仅在于训育社会,而且,更主要的在于,或者,主观上希望它能够训育权力。正是对于权力的横行无忌这一切肤之痛,与希望藉由法律这一天下之公器起而训育之的公众向往,将对于法律的功能期待和价值托付,合而为一。固然,法律的本质不是别的,恰恰就是一种权力,因而才有力量。然而,由于此种权力并非在于限制权力,更非旨在破坏或者废置权力,而是为了限制滥权,即制约和防范强权、暴力与暴政,将自己锻造成为一种提供基本公共产品的天下“公器”,因而,才使自己成为权威。但是,即便如此,这一规范世界本身却非一种自足自恰的存在,毋宁,其内容来自生活世界,其正当性有待意义世界的裁断,如此两边接应,方能构成一种“意义加力量”的实在,而满足立法者的功能托付与价值托付。但凡美好的人间秩序,虽然未必完全能够臻达此境,但通常一定是规范世界对于生活世界做出忠诚复述,有序归置,进而理性规制的人世生活,也一定会将其置身其中的文明秩序的超越意义,吸纳、含蕴于规范之中,并且,也只有当规范世界忠诚对应于生活世界,绝对听命于意义世界之际,才能获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才会“真的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