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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民的法治愿景

  

  因而,有关法治的“国民愿景”这一范畴,将对于法律的功能期待和价值托付合而为一,不仅牵连于生活现实及其规范训育之间,而且,含蕴了来自社会心理的情感与期许,反映了一般国民关于人间秩序的现实感与超越性,架设了连通规范与意义、此际与未来向往之间的桥梁,从而为鞭策现实秩序的改善,提供了人间的超越力量。如果说历史学家应当是“一面能动的创造性的明镜”,[3] 那么,不妨说,“国民的法治愿景”就是这样一面明镜,载述了思想的主体关于法治主义的社会想象与道德秩序观,关于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特别是基于公民政治经济学的国家权力安排的法权憧憬,讲述着这个时代基于“法治”或者“法制”的认知、情感与期待,而恰恰蔚为一种时代思潮。


  

  关于良善生活与惬意社会的憧憬


  

  再次,作为一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国民的法治愿景”的形成与成长,首先启自其所承接的“自上而下”的宣谕,但更多地还是受惠于当代中国民众基于自身有关良善生活的自觉与对于惬意社会的憧憬。就承接自上而下的“宣谕”而言,远自“五四”以还接引西学与基于自我文化自觉的新文化启蒙,近至三十年间的“再启蒙”与晚近官方推导的“普法运动”,以及虚虚实实的“建设法治国家”、重造秩序的制度性努力,均为适例。特别是晚近十多年来,学界和媒体对于公共生活的空前介入,尤其是网络时代提供的特殊公共讨论空间,不期然间,正在培育着一种公民文化,而塑造和涵养了此种国民心智与公民心性。十多年来的社会政治生活表明,它们一旦形成,作为既定的社会心理与政治心理,反过来又会“自下而上”地发挥着训育法制与政治的作用,而表现为愈益炽烈的公共讨论和社会批评,要求制度变革与公道供给的汹涌社会思潮。——国民关于法治的愿景,特别是它所激发的秩序想象和制度憧憬,其实发挥着“训政”的作用,这是本章所要彰显的一个重要主题。


  

  就基于自身“关于良善生活的自觉与对于惬意社会的憧憬”来看,不是别的,正是所谓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一种源于历史记忆与现实生活的双重存在所讲述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攘让关系,甚至是沉痛而惨烈的当下事态和此际世态,[4] 激发了中国民众对于美好人世的憧憬,关于惬意人生的向往,特别是基于跨文化、超国界的横向比较油然而生的制度想象。可以说,正是对于美好人世和良善生活的向往这一社会大众心理,直接推导出了当下中国民众人人习用、流行巷里的“横向比较式思考习惯”,而作为一种修辞的“与国际接轨”的官方宣谕,于此推波助澜,亦且发挥了间接作用。也就因此,难怪此时此际的“国民的法治愿景”这块调色板中,濡有浓重的关于法制与法治的“历史理解”和“政治期许”色调,而且,似乎益显悲沉。正像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一切社会心理都是现实问题和当下焦虑的观念形态,也是为了应对它们而不自觉间形成的思想映象,所有的规范均源于实际生活的流程,不脱洒扫应对的日常之需,此刻讨论的“国民的法治愿景”,同样是至少三十年来的中国社会、政治与思想风云激荡的产物,而根本上还是在于拒绝不公不义,追求制度变革和公道供给,求得一个至少是妥帖的人世活法这一“当下生活”。


  

  一种社会心理现象和政治现象


  

  最后,“国民的法治愿景”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现象和政治现象,区别于有关法治的“理论建构”和“政治设计”。法学家们对于法“治”社会的制度想象与理论思考,不仅熔铸了各自“关于良善生活的自觉与对于惬意社会的憧憬”,而且,经由所谓理性裁量,其理论想象力紧系于特定国度的社会历史文化,而以通盘性考量和全局性架构为特色。特别是此种理论建构重在制度建设,落实为有关法制的实体与程序的“专业性”思考,一种体系化叙述,不仅作为一己学思呈现于世,而且,也希望并且常常进入正式的制度视野。尤其是职业法学家社群对于实在法的研析和评判,以专门知识为利器,秉持法律理性,更是一种典型的知识作业,甚至不过是法学界内部流转、自产自销的一种“专业知识”而已。[5] 因而,它们表见为有关法制和法治国家的知识、理论、学说和思想,积淀而为特定民族文化中的一般法理。就中国而言,它们汇集而为当下中国文明的法律智慧,一种常常表见为体系化思考的理论形态。


  

  进而言之,凡此“专业性”思考与“专业知识”,源自体制化教育的训育,在秉承各自“学统”的同时,难免其“前见”,甚至特定意识形态的羁绊,因而,先天决定了与直接基于自家利害,源自自家感受,表达自家向往,并且通常止于“憧憬”层面的“国民的”法治愿景,存在着发生论与认识论上的根本差别,尽管作此“专业性”思考的主体同样是在表达作为特定国民的知识公民的思想选择。正如刻下笔者虽然力图“客观”陈述国民的法治愿景,努力“忠实再现”同胞基于法制的制度想象和秩序憧憬,但毕竟基于一己的体认和观察,因而,不仅研究本身有别于“国民的法治愿景”,而且,究竟“客观”与“忠实”与否,终需交由公共讨论方能定谳,并非自家即能裁制的。


  

  同时,“国民的法治愿景”不同于“政治设计”。政体自身出于功利追求进行的制度设计,诸如什么“改革纲要”与“普法纲要”,或者,“五年立法规划”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动纲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等等,均为一种政治指令,也是国家意志的政策落实,承载着特定意识形态图景和政治意志诉求,服务于当下的政治利益。至于经由立法肯认已有的社会变革与制度措置,或者经由立法启动某种社会进程,如所谓的“人权入宪”、“私产入宪”与设立“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等等,同样属于一种“政治设计”,而于国民对于法治的种种“愿景”之自生自发,源自民间,止于向往,截然有别。至于知识社群,不管是职业法学家社群还是其他知识从业者,秉持独立立场,或者受雇于政府,包括依据各种以“项目”名义出现的服务形式所提交的研究性报告,其实依然是一种“政治设计”,不过是体制利用“外脑”,所谓的“服务外包”者也,而同样区别于一般民众基于切身利益、自保需求和对于良善生活的憧憬所油然而生的法权立场。后者之所以蔚为国民的“心智”和公民的“心性”,一如“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与“三从四德”云云,既是一种儒教体制安排,也是一种帝制时代的“心智”与“心性”,就在于经由时间淘洗和“宣谕”的塑造,早已积久成习,相承为俗,而蔚为一种社会心理,并非刻意、系统、专门和即刻训育而后成也。


  

  因此,正如本节开宗明义指出的,“国民的法治愿景”作为一个综合性范畴,是一个解释框架,旨在描述当下中国民众对于所谓的“法制”或者“法治”究竟作何感想,抱何希望,托付着何种功能期待与价值关怀,并由此说明了三十年法制进程烙于中国社会心理的正负效应,反映了中国社会心理反过来又作用于制度变革的深刻印记。


  

  第二节 法治主义的社会理想


  

  如上所述,作为一种国民心智和公民心性,“国民的法治愿景”含括国民关于法治的认知、情感和向往等多个社会心理层面,包括法治主义的社会想象与道德秩序观,涉关生活伦理的法权立场,等等。在此,笔者综理其间各端,慎予爬抉,以最能反映当下中国民众“法治愿景”为标准,拈出其中最为突出的六项,逐一叙列。


  

  法治成为国民期待与公民愿景


  

  历经三十年的体认和宣谕,“法治”如同“小康”表征的富足生活图景一般,已然成为全体中国人的国民期待,也是全体中国人的公民愿景,而恰成所谓的“人民意志”。此种对于惬意人世生活的向往和理想人间秩序的憧憬,就特定国民或者公民而言,其生发动机或许殊异,其具体指标难免分歧,但是,如用一个最为通俗而极具影响力的说法,则总体最终追求不外是,而且可能也是最少争议性的表述就是:中国应当成为与发达国家一样的法治国家。“瞧,人家外国!”平日百姓脱口而出的口头禅,一言以蔽之,蔚为民间评判的憧憬样本,道尽了此种国民期待的终极内涵,而接续以“与世界接轨”这一官方中性表述,统括出“举国一致”的景象。因此,举国上下,上至官学两界,下至农工各层,均将美好生活愿景化转为对于“法治”的制度托付,正说明近世中国基于三重历史想象而藉由法权安排实现秩序重整的历程,同时就是一个自我精神内涵的丰富进程,更是一个将把握着的历史理念变为生活世界的规范存在的实践历史。反过来,经历百年奋斗,包括晚近二十年间大张旗鼓的“普法”在内,不少历史想象已然化作了我们真实的生活场景,憧憬变成了事实,又反过来鼓舞了此种憧憬,张扬了基于此种憧憬的生活态度,强化了作此托付的志愿。[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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