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观念在我国具有几乎是“天然”的正当性,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只允许在十分苛刻的条件下、有限的范围内纠错,两者的正当性之比,高下优劣似可立判。然而,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对正当性的判断应另有标准。在笔者看来,这个标准首先应是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就此而言,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因为强调对职权机关的限制、规范,对人权的保障功能,与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要求一致,因而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12]
关于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认识;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笔者曾这样描述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迄今为止,刑事诉讼的发展过程是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愚昧走向科学、从恣意走向规范的过程。[13]如果这个说法可以成立,那么,那种对生效裁判不分错误的性质、不论错误的原因,一味强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蕴涵着允许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恣意而为的趋势,意味着对被告人可以重复追究的可能性,就只是刑事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尚不发达阶段的现象,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其作用的发挥应受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诸如“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之类的原则,如果不将其置于刑事诉讼规律的制约之中,其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正当性是有疑问的。[14]
正当性问题应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问题。而关于现代刑事再审制度正当性问题的探讨,旨在确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的目的。显然,理论研究的转型本身不是目的,应当将制度正当性基础的构建并使制度趋于完善,作为研究转型的更高价值追求。在这个意义上,应当对那种在学术研究中只是一味追求与众不同的创新思维保持应有的警惕,因为这种所谓的“创新”如果只是以“与众不同”为宗旨,实际结果很可能是抱残守缺式的守旧。
(二)坚持不能放弃的基本原则
除了应当遵循刑事再审制度特有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刑事再审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其设置和运作还应当遵循现代刑事诉讼的其他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当被视为不能放弃的原则。关于何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已有很好的分析文章。[15]在此,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其中的控审分离原则,因为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具有特别的针对性。
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对未经公诉机关抗诉的生效裁判,规定了法院可以直接发动刑事再审。由于我国的再审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况,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因此,也就意味着法院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直接加重对被告人的判刑。这样的情况也确实一再发生。显然,在没有公诉机关抗诉的情况下,法院发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完全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刑事司法公正具有基础性的意义。这一原则的意义绝不仅仅限于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其更重要的价值是保障司法公正。显然,只有在控审分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构建不偏不倚的公正的法庭;只有在控审分离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这正是现代刑事诉讼否定集控诉与审判于一身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否定了控审分离原则,将使刑事诉讼陷于倒退为纠问式诉讼的风险之中。虽然我国现在再审案件的数量与以前相比并不多,但如果纠问式诉讼在此有其存身之处,问题的严重性就应当引起注意。
关于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与控审分离原则的冲突,学界早已注意并予以批判。在此特别予以强调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通过说明刑事再审应当坚持控审分离等“不能放弃的原则”,以确定“不能放弃的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另一方面,笔者注意到学界在讨论诸如未成年人诉讼程序、量刑程序等问题时,已有人提出在这些特殊程序中不应适用无罪推定原则。这是十分危险的。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无罪推定、控审分离等“不能放弃的原则”,应当持有坚定的信念,在本学科内,不因研究的转型而动摇,不因所研究的问题的特殊性而放弃。[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