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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



——以刑事再审问题为例的分析

王敏远


【摘要】我国以往关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研究表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首先要确定方向,即遵循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坚持刑事诉讼中“不能放弃的原则”,批判错误的观点,以避免在转型时转向。在此基础上,应当正面应对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引入我国刑事再审制度时所面临的复杂因素。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历来尊崇“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背景下,不仅需要论证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在刑事再审制度中更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刑事再审制度中引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时,注意不同的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的特点及共性,在借鉴时应当力求“阻力最小”,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研究转型;再审;禁止双重危险
【全文】
  

  “科学不仅能够进步,而且在她进步时,能够改变思路”。[1]当科学研究到了“改变思路”的时候,通常意味着研究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在一定的阶段,研究的转型既是科学研究进步的标志,也是继续进步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研究在进步的过程中,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的转型。现在法学研究的转型已经成为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法学的不同学科对研究转型问题都有话说,说明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已经到了需要通过转型以寻求发展的阶段。


  

  所谓法学研究的转型,可以在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基本观念的转变,二是研究方法的改变。不论是否基于自觉,学术研究的转型通常是因为原有的研究难以为继。而原有的研究难以为继,应是指原有的基本原理、原来的研究方法,不能有效地应对新的问题,难以完成理论应承担的使命。这种局面的出现,或者是因为基本原理需要补充甚至更新,或者是研究方法需要调整。对于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学来说,这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面临着转型的问题。在此,试以刑事再审[2]问题的研究为例,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之所以选择刑事再审为例进行分析,是因为我国刑事再审这个疑难问题的研究,典型地反映了学术研究需要转型以及在转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重点围绕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问题,因而不是对刑事再审问题的系统研究。


  

  一、3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关于再审问题研究的两个阶段


  

  以1979年颁布刑事诉讼法为起点,我国构建了较为完整的刑事再审制度。从刑事再审制度的结构来看,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虽然增加了一些内容,但基本未发生变化。然而,实践情况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虽是悄然发生的,但却十分醒目。从数量上来看,上个世纪80年代,全国每年的刑事再审案件大多在6位数,并呈逐渐下降的趋势;到90年代,已降到每年5位数;新世纪以来,全国刑事再审的案件仅4位数;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的刑事再审案件均未超过4千件,最近两年甚至不足3千件。如果对比30年来全国刑事案件总数逐渐增加的情况,刑事再审案件所占比率下降的趋势就更加明显了。从再审的结果看,经再审改判的情况也在逐渐减少。2000年以来,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改判率许多年未超过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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