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立论的基础有问题,使其所谓的“平衡”、“兼顾”的错误凸显出来。显然,我们现在讨论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研究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并不是要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搞“平衡”,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求“兼顾”,而是要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文明、科学、规范的程度予以进一步提高。
这种观点之所以是无益的,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现实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而言的。曾几何时,在只知道打击犯罪的需要、只懂得实体公正的价值的时候,“平衡论”、“兼顾论”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有助于人们认识到刑事诉讼尚有保障人权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需要关注,因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1]时至今日,在人们普遍认识到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的时候,这种观点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正在消失,而其无益的特性则逐渐暴露。因为这种观点既说明不了现实情况,也指导不了将来的发展,[22]因而是无益的。
这种观点可能产生危害作用,是因为这种观点不仅会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陷于何谓“平衡”、如何“兼顾”这类偏重于思辨的抽象议论之中,甚至会为拒绝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立场提供根据。就是否应当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来说,如果诉诸“平衡论”、“兼顾论”,意见对立的双方将难以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因为对于什么是平衡、如何才能兼顾,在思辨的层面上几乎不可能达成共识。但对于拒绝完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人来说,“平衡论”和“兼顾论”却可以成为很好的根据,因为任何旨在推动刑事诉讼文明、科学、规范的努力,都是对现有“平衡”的破坏、对已有“兼顾”的否定。
当然,批判“平衡论”和“兼顾论”,意味着要求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应当朝向文明、科学、规范的方向不断发展,但并不意味着主张不顾现实条件、脱离中国实际地推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意味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关注进一步推动刑事诉讼文明、科学、规范进程的社会条件、[23]具体步骤这类问题,少一些诸如“平衡”、“兼顾”之类的抽象议论。这正是我们讨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转型问题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五、研究转型的思路:设定底线并规划渐进改革的线路
批判错误的观点只是为理论研究转型清除障碍,批判本身并不是研究的转型。就刑事再审问题的研究而言,转型意味着什么,是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时,经常会遭遇所谓的“中国特色”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有两种倾向应当引起警惕。一种是无所作为的态度,认为在“中国特色”的问题面前,只能顺从而不应考虑予以改变;另一种则是以特色为荣的绝对立场,认为只要是“中国特色”的就是好的,应当予以保持。这两种倾向的危害性虽然不是在此讨论的重点,[24]但对其的否定却是我们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如前所述,我们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不应无视“中国特色”问题的存在。例如,“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在我国是个有异议的问题,这对刑事再审制度会有怎样的影响,当然应予以重视。然而,这不应成为阻碍完善刑事再审制度的理由,因为即使司法在我国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只是“第N道防线”,也应当按照司法的规律来设置这道防线。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正面应对、妥善处理与“中国特色”相关的问题。笔者认为,为完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需要从确定方向和选择方法两方面进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