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约》的规定,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被表述为“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该原则被认为旨在通过制约刑事追诉以保障人权。基于该原则重点在于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即使其轻判甚至完全放纵犯罪,也不能对其再次审判,[10]因此,与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及民众的普遍意愿的冲突十分明显。这使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目前很难在学术界之外得到认可。但这个困难应该只是暂时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讨论的增多,人们对于禁止双重危险的人权保障价值的认识、理解,必将会促进对该原则的认同。
然而,疑问在于,究竟应该如何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如果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那么,在民众对其尚不认同的前提下,如何解决该原则与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及民众对于纠正错案的普遍意愿的冲突?此其一。其二,同样是信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制度却差异极大;即使同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国与德国的刑事再审制度的差异也十分明显。[11]那么,我国应当如何借鉴这些不同的立法例呢?
相对于“早期”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只是解读、解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十几年来理论界以译介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为基础,致力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显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发展过程中一次具有积极意义的转型。然而,这样的研究现在已经遇到了瓶颈--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难以为解决我国现实的问题提供现成的答案。关于刑事再审问题的研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现在所遇到的这些问题难以通过译介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直接予以解决,而需要我们考量更多的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因此,准确译介法治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立法例虽然仍是理论界的责任,但就研究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而言,更紧迫的任务是独立的研究。为此,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势在必然。
三、再审制度研究转型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转型,这在理论界易于取得共识,然而,应当如何转型却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就此问题,笔者仍以刑事再审制度为例予以简要分析。
(一)拷问现代刑事再审制度的正当性
在关于刑事再审问题的讨论中,令人感觉比较困惑的问题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与我国传统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观念的紧张关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似乎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今后的发展究竟是应当继续顺应“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观念,还是按照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要求予以重构?在这两者之间进行选择的正当根据是什么?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那么,我们所期待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就很可能变成十分可疑的转向。
我们知道,再审制度是对生效裁判的动摇,不同的再审制度对生效裁判的动摇不仅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也有其正当性根据的差异。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为基础设置的再审制度,所要求的是,虽然司法裁判已经生效,不论错误的性质与原因,只要错误的程度足以引起纠正的需要,就应当发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而以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为基础构建的再审制度,则要求区分错误的性质(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以确定能否采用再审的方式予以纠正。虽然也有国家(如德国)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发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但会对生效裁判的错误原因作出严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