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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正当性理论研究

  

  四、结语


  

  当刑法观念在自由与秩序、权利与控制、报应与功利的两难中论争不休的时候,刑事立法则不能优柔寡断,因为公众对社会安全的信心全部依赖于公布与实施的权威法律规则,没有规则,一切正义、秩序都将是个飘忽不定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考量因素的加增直接导致了立法的艰难,正是在反复的考量与权衡中,具体的技术问题得以解决,立法从而收获了正当性以及公众的信赖认可。新中国刑事法治实践60余载,我们在刑法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4]我们在充分肯定刑法之于保护社会秩序的价值的同时,又必须对其所潜在的忽视正义的危险有一清楚的认识,从而将刑法对保护秩序的价值追求严格控制在正义所允许的范围内,这才是刑事立法获得正当性的所有根据。


【作者简介】
高铭暄,男,汉族,浙江玉环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吕华红,男,汉族,河南固始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注释】Prittwitz, Strafrecht und Risiko, 1993,384.
Stratenwerth , Zukunftssicherung mit den Mitteln des Strafrechts, ZStW105 (1993),679.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这些经验总结为:第一,刑法立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第二,刑事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三,刑法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完备;第四,刑事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各地执行;第五,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第六,实行民主立法程序;第七,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第八,要密切注意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为搞好立法,必须学习法学理论。参见高铭暄:《刑法肄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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