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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维稳

  

  3、合法性缺失与疏导社会冲突、建立法治国家


  

  虽然社会冲突理论承认社会冲突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社会冲突理论并没有放弃对社会冲突的产生原因及化解方法的探索:就前者而言,马克斯·韦伯的研究对整个现代社会冲突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后者来说,几代社会冲突研究者都做出了其各自的贡献。


  

  众所周知,作为早期社会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马克斯·韦伯提出了传统性权威、克里斯玛性权威、法理性权威三种“理想类型”的权威模式,在韦伯看来,在现代社会,正是合法性缺失构成现代社会冲突产生的基本动因,而在这其中,魅力性领袖和组织则是社会冲突的关键因素。[22]韦伯认为,在现实社会,权力、财富和声望往往被一部分人所掌握,在此时,如果社会没有有效的流动机制,这一部分人将敢于拒绝将其统治的合法性建立于被统治者的同意之上,这样,作为被统治者的大部分人被排斥权力、财富和声望之外,而当这些排斥日积月累,处于底层的社会民众就容易因不满情绪的集结而被调动起来,社会冲突由此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


  

  韦伯的上述思想得到其后来众多社会冲突理论研究者的肯认,在很大程度上,通过疏导手段“提高合法性”成为众多社会冲突理论家化解社会冲突的基本思路。譬如,科塞认为,任何社会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敌对情绪,形成有可能破坏系统的压力,当这种敌对情绪超过系统的耐压能力时,就会导致系统的瓦解,因此必须借助于可控制的、合法的和制度化的疏导机制,来释放社会紧张,消解社会冲突的需要。[23]而达伦道夫则更为明确地指出,为了避免“严重冲突集中爆发”,应对社团中的权威进行再分配来消除社会冲突,必须对冲突的原因加以疏导,通过建立法治国家,构造公民社会实现法律上、政治上人人平等,将冲突控制在较小规模内。[24]这样,社会冲突理论特别是现代社会冲突理论实际将法治国家的建立看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策略,法治国家的建立意味着制度疏导平台的搭建,通过这个平台,统治合法性和认同性的得到实现,从而为消除大规模和激烈的社会冲突创造了条件。


  

  三、当下中国的法律维稳及基于社会冲突理论的对策提出


  

  应该看到,“维稳”一直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新世纪以来,随着贫富分化的增强及利益的进一步分化,地区发展不平衡、分配不公、就业难、看病难、房价过高、反腐压力大、保障教育公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大量出现,能否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已上升为政治生活的头等大事,[25]而这种压力必然要体现到法律实践中去。


  

  笔者认为,从总体而言,中国当下法律实践及改革的思路与社会冲突理论的观点是契合的:一方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的提出实际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最为基本的制度平台,另一方面,“大调解”等具体法律实践也从疏导社会矛盾角度出发为维稳做出了贡献。然而,我们同样要承认,中国的法律维稳工作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至少,从社会冲突理论出发,我们的法律实践及建立于其上的法律维稳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首先,立法和司法活动必须对维稳实践保持高度敏感性,维稳机制的合法性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据社会冲突理论,社会冲突的化解在于提高统治的合法性,这一“统治合法性”就当下中国的维稳实践而言,首先就应指向维稳权力和维稳方式本身的合法性,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下中国基层维稳工作一个重要缺陷是所谓的“维稳非理性化”倾向,即由于当前“维稳问责机制的日益强化与公众利益诉求的日益凸显,导致基层维稳运行机制朝着非理性的方向发展”,[26] 在维护中工作中出现了“讲原则摆平不了就只能讲感情,讲感情搞不通就必须用狠招”的非理性表达。[27]而这种非理性维稳最终使维稳工作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借维稳名义滥用权力、胡乱作为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28]“各级政府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非但没减、反而不断增加”。[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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