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维稳
——基于社会冲突理论的考察与分析
吕明
【摘要】社会冲突理论为当下中国的法律维稳实践提供了智识资源。在社会冲突理论看来,法律所能化解的社会冲突是有限的,同时,一定限度内的社会冲突有利于法律自身的完善,法律化解社会冲突的关键在于法律疏导机制与法治国家的建立。根据上述观点,中国当下“维稳”实践必须强调法律对维稳权力本身的制约,提升维稳机制的合法性;同时,法律维稳要为社会矛盾留下自我化解的空间,要注重发挥法的意识形态功能。从最终意义而言,“法律如何维稳”这一命题的回答与实践是当下中国法律完善与发展的一个契机。
【关键词】法律;维稳;社会冲突理论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进路
对于21世纪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自发秩序”的存在及其重要意义已获得充分肯定,另一方面,人们同样承认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对于中国法学的研究者来说耳熟能详,其间的关系,也许正如福山所断言的那样“不论是天然的还是自发的秩序,它们自身都不足以产生出构成社会秩序的全部规则。在关键时刻,它们都需要由等级制度权威来进行必要的控制”[1]
问题是,承认是一回儿事,充分揭示法律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内在联系,提出适用于当下中国的法律“维稳”对策却是另一回儿事。笔者认为,在后者的研究上,已有的理论积累显得不足,而这种不足在笔者看来与过往的法律实践及与其相关的研究范式密切相关:
其一,在意识形态强势,阶级斗争范式站主导地位的年代,法律维稳被简单定位于暴力工具的层面,即,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2]在这样一种表达中,“维稳”实际被放置在阶级斗争普遍存在的预设之下,“维稳”就是“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而在“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过程中,法律要做的就是充分展示国家暴力机器的强制能力。更糟糕的是,“1958年之后,领导人甚至对法律维护秩序这一功能也不相信,而认为维护秩序主要靠群众联防治保和‘群众专政’”。[3]
其二,改革开放后,发展经济成为一个时代的主旋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们重新认识了法律和法律的维稳功能,法律对于秩序特别是经济秩序的意义得到突出强调。“人们也觉得依法比依政策管理更具有稳定性”,[4]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敏锐指出的那样,在上世纪80年代,政府仍然“把法律仅作为行政管理的工具,官员视法律为指挥老百姓的指挥棒”;[5]而在法学研究领域,“在整个80年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阶级斗争工具的理论、观念并没有根本动摇”。[6]
其三,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主体意识重新确立,“维权”成为热门词汇,人们对法律的关注,开始从维稳功能转向维权功能。相应地,在法学研究领域,“权利本位说”确立了其在中国法学中的主流地位。在“权利本位”的视域中,“法律领域内一切矛盾、冲突、纠纷、斗争皆导源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立”,[7]“权利”上承规范下连“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秩序、法治等基本范畴”。[8]虽然“权利本位说”并不否认维护社会秩序构成法律的基本任务,然而“权利本位说”更强调保护权利、遏止权力才是法律实践的意义所在,“稳定”更多被看做“维权”的当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