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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维稳

  

  笔者认为,上述的理论及相关法律实践都没有对“法律如何维稳”这一命题作出丰富而有效的回答——就前两种法律实践及研究范式而言,当阶级斗争已不普遍存在时,将“维护阶级统治秩序”作为法律的唯一任务的正当性已然消失;而另一方面,如果法律的运作与权威仅仅建立法的暴力工具属性之上,则以此为基础的法律实践实在与“法治”二字难以兼容。


  

  就“权利本位说”而言,我们当然无法否认其产生的积极意义,正如张文显先生所概括的那样,“权利本位说”是“在破除‘阶级斗争为纲论’和‘阶级斗争范式’的基础上,经过中外法律文化传统的反思和比较研究,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制改革的积极探索,以及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前途的展望而形成的”。[9]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同样需要看到,“解决纠纷与保障权利之间之间常常存在冲突,纠纷的解决并不必然实现权利的保障,同时,权利的保障亦可能激化原有的矛盾,甚至产生新的矛盾”[10]笔者认为,就“维稳”这一实际目标而言,“权利本位说”的问题在于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维权与维稳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二者之间的内在矛盾,这就导致了以“权利本位说”为支撑的若干司法改革举措受到了质疑。[11]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从法理层面初步回答“法律如何维稳”这一宏大然而的确需要认真梳理的问题。虽然从最终结果而言,本文无法也无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处方,然而在理论层面将“法律维稳”的探讨推向深入(而不仅仅是经验层面的总结)已然达到本文的目的。具体而言,在本文看来,中国的“维稳”命题首先可以从社会学寻求帮助,而在这其中,社会冲突理论是值得介绍和关注,原因有两点:首先,将社会学引入法学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路径,法社会学研究在当下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日益繁荣,然而,不单是法学领域,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对社会冲突理论的介绍和关注是不足的。有学者因此指出,由于“缺乏系统的研究,主流的话语体系往往将社会冲突冲突视为社会‘病态’”, [12]人们面对此种类型的理论因此缺乏全面关照的勇气。其次,与所有西方舶来品一样,我们虽不能指望社会冲突理论完全适用于当下中国,然而通过以下的考察与分析,我们将发现,历经百年发展的社会冲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为当下中国的“法律维稳”提供了“知识”,换句话说,在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的时代,笔者更愿意将社会冲突理论看成人类共同的经验。


  

  二、社会冲突理论视域中的法律与法律实践


  

  一般认为,社会冲突理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所谓社会冲突理论的起源阶段,19世纪中后期的马克思、齐美尔、韦伯的著作代表了社会冲突理论理论的开端。戴维·波普诺曾明确提出社会冲突理论源于马克思,[13]即,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阐释冲突理论,但是马克思的阶级冲突理论还是以各种形式渗透到现代冲突理论当中。社会冲突理论的第二阶段则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此时间段内,西方社会冲突现象普遍增长,而以帕森斯为代表的结构功能主义社会学则无所作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达伦多夫、科塞、米尔斯、特纳、李普赛特等众多学者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冲突理论,社会冲突理论也由此进入了繁荣阶段。目前是社会冲突理论发展的第三阶段,即对第二阶段的延续扩展阶段,这一阶段的理论成果主要包括科林斯的社会冲突学、历史比较学中摩尔关于独裁和民主的研究、蒂利的资源动员理论、斯科奇波尔对国家和社会革命的分析、戈德斯通的国家瓦解理论以及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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