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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转型的法治革命——重庆“打黑除恶”的法理透析

【作者简介】
汪习根,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王康敏,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法理学。
【注释】有关具体数据资料参见:天钥:《重庆打黑风暴》,《检察风云》2009年第21期;山旭、葛江涛:《重庆打黑进行时》,《决策探索》2009年第19期;《打响专项整治综合战役》,《今日重庆》2009年第12期;侯兆晓:《重拳打在“黑”“腐”结合部》,《民主与法制》2009年第20期;陈永昌:《重庆打黑带给我们的警示与思考》,《北方经贸》2009年第12期;《重庆打黑回顾》,《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2期。
根据全国“打黑办”副主任胡增印的介绍,至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恶势力13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万多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8万余起,缴获各类枪支2700多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涉黑案件1053起15135人,法院一审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审结1171件12796人,司法部门对19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实行跨省异地服刑。参见闻则堂:《打黑三十年》,《检察风云》2009年第21期。
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527起,判处罪犯3231人。重庆法院与河南、福建、广东、北京、上海等各省市法院相比,受理案件居第四位,平均每百万人口对应0.93件涉黑案件,排名第三。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的“涉黑”案件审判》,2010年4月刊。
唐德刚将“历史三峡”的“现代化运动”概括为:1.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国家形式;2.工业化和社会化的国民经济;3合乎理性、科学,并能适应工业化社会的道德标准和社会制度;4.专精的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研究;5.教育及其工具之普及;6.民主政治。参见唐德刚:《晚清七十年: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综论》,(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6页、第75-76页。
借助英文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个术语,转型的英文transformation在《牛津英语词典》中的解释就是“to change somethingcompletely in form or nature。
柏拉图哲学中的核心术语,事实上整部“理想国”(Pepublic)讨论的就是城邦的Idea/Eidos,中文一般译为理念、型、相,布鲁姆在其英文译本的长篇注疏中解释为“型” ( form)或“自然理想类型” (nature perfect)。参见汪子蒿:《中文版序》,载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一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Also see Bloom ,The Republic of Plato, Second Edition, Translated with Note and An Interpretive Essay,Bas-in Books : A Division of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 1991 , p. 345 , pp. 446-448.
关于宪法序言中的“国家”概念及其政治意涵,参见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三章。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65页,第179页。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理论显然建立在私法主导的法治国背景下,同时忽略了现代关系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际网络所可能导致的逆选择失序(anomie)。更详尽的批评性论述,see Anthony Giddens, Runaway World, London: Profile Books Ltd. ,1999. ch3. Neera Chandhok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Explora-tions in Political Theory, New Delhi : Sage Publications, 1995
所以黑社会势力在美国、意大利、日本乃至香港和台湾地区都是公认普遍存在的,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并不将黑社会视作反国家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认识到黑社会组织与现代性经济的某种共生性关系,因而容认其作为某种必须付出的社会“代价”。新近一本较有影响的分析亚洲国家与黑社会同构关系的著作请参见,Peter B. E. Hill, The Japanese Mafia: Yakuza, Law and State, Cambridge: 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6.
事实就是,通过这种细致而微的技术安排,重庆警方接到群众提供的3万多条“打黑除恶”线索,80%为实名举报。参见陈庆贵:《万封举报信是重庆打黑最好的满意度》,《新西部》2009年第12期;李勇:《依靠和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打黑制胜的法宝》,《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2期。
例如,社会有传言说王立军因打黑过严,被迫与所有亲人断绝往来,有人出500万元买他的人头,每天枕着手枪和防弹衣睡觉;妻子女儿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杀害,有人还把录像带寄给他看……新闻媒体关于王立军的报道,参见冯翔:《打黑局长王立军》,《政府法制》2009年第32期:谭栩飞:《打黑风暴中的王立军》,《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第12期。
必须指出,随着网络咨询和新闻传媒的高度发达,围绕当前发生的许多群体性事件,例如贵州瓮安事件、邓玉娇案、石首事件都曾经由广泛的公共辩论形成了基本性共识。事实上,事后当地政府对事件的处理措施也基本上体现了社会共识的倾向性态度(最典型的就是邓玉娇案件)。然而,各地政府局限于传统“具体事件的政策性处理”思维,始终忽略了“典型案件的法律性解决”的法治思路,从而无法将这些重大公共事件提升为具有政制典范意义的标志性案件。
关于“专法之治”和“普法之治”的区别,参见凌斌:《商鞅战秋菊:法治的两条进路》,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1期。
关于“6·3”枪案和“陈明亮案”的详尽情节,参见重庆市法学会、西南政法大学编:《关于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典型案例研究报告》,2010年4月出版。
例如,在原重庆市人大代表黎强等涉黑案件开庭前,重庆法院主动通知媒体记者“旁听记者可对庭审作文字记录”;在公开开庭审理李义等涉黑案件时,面对上千名因旁听座位有限而不能入内旁听的围观群众的听审要求,法院及时安装了扩音器方便百姓在法庭外收听庭审情况。更详尽的介绍及总结,参见高一飞:《评重庆打黑行动中的媒体与司法》,《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
例如,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西南政法大学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控机制和法律对策研究”的校级重大专项科研课题。
例如,2010年4月27至28日,重庆市委、市政府依托西南政法大学与重庆市法学会组织召开了由全国各主要高校法律专家参加的“涉黑性质犯罪与法律控制理论研讨会”,重庆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主要负责人在研讨会上做报告介绍了重庆打黑的具体情况和经验。具体报导参见,刘洋、文峰:《重庆为打黑创造宝贵经验重拳打黑应成工作常态》,载《重庆日报》2010年4月29日。
关于李庄伪证案的理论讨论属于另一篇论文的思考范畴,限于本文论题及篇幅,在此不论。关于此案的案请报导,可参见陈磊:《“李庄伪证案”开审》,《新闻》2010年第1期;田磊:《李庄案的深层价值》,《南风窗》2010年第1期;连继民、王建:《李庄“造假门”震惊律师界》,《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2期。关于此案目前能够看到的真正具有学理性分析的论文,参见龙宗智:《李庄案的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法学》2010年第2期。
李庄被逮捕后第三天,就有一封由多名北京律师发起,并得到十余省份20多名律师联署的《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被特快专递送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了“李庄案与我国辩护制度学术研讨会”,来自北大、清华、北师大的专家学者进行了专题研讨;而网络、新闻传媒上关于此案的报导更是不计其数。
关于“人本发展法律观”的理论内涵,参见汪习根:《发展权与中国发展法治化的三维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这也是西方学界共同的检讨,see Michael E. Zimmerman, Heidegger'' s Confrontation with Modernity: Technology, Politics, Art,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90; After the Great Divide: Modernism, Mass Culture, Postmodernism,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6.最新的反思性综述参见,Michael R.Redclift, Sustainable Dvelopment(1987-2005 ) -an Oxymoron Comes of Age, Problems of Sustainable Dvelopment,2009, Vol. 4, No. 1.
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退化成“以物为本”的片面增长观,恰恰反映了社会变迁不存在持一而终的主导理念和超越性价值指引,反而更多呈现为钟摆式永恒往复的随机运动。同样可以反映这一现象的还有宗族势力的复兴和黄赌毒等流氓经济的兴起,而这些都曾被视为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落后现象,在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就被一举铲除。关于“人本法律观”和“物本法律观”的论述,参见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李先生从思想史演进的应然序列将法律观的历史进程描述为神本法律观一物本法律观一社本法律观一人本法律观无疑是成立的,但站在社会史变迁的实然层面考察,物本法律观显然不会因人本法律观的证成与存在就自动消解并退出社会/观念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的思想观念一如其制度模式,始终充满了实践/斗争的一面,“为法权而斗争”(耶林)由此不再是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唤醒或号召,而是法律成其为法律的内在诫命。
“我所说的‘正当程序’指的不是枯燥的诉讼案例,它在这里和国会第一次使用这个词时所指的意思倒极其相似。它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中:‘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继承权和生命。”’“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5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参见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关于司法的“剧场化”与“广场化”更详尽的论述,参见汪习根:《在冲突与和谐之间—司法权本性的追问》,《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在这个意义上,不应笼统地断言是否应当增强判决书说理的比例,而应针对不同事项,有针对性地进行判决书说理。至于哪一类案件应当加强说理,哪一类案件可以有条件省略.则是需要另一篇论文才能解决的问题,在此存而不论。主张判决书应加强说理的代表性观点,参见张琪:《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反对的意见,参见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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